八八水災/災民無證件報備可辦減稅 超過期限視情況審核 - 屏東
By Lily
at 2009-08-11T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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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10:48)
記者姚南宏/台北報導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財政部也公佈了關於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只是
如所得稅或是房屋稅的部份,都載明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
單及證明文件辦理。讓人不禁質疑,災民面臨生離死別的關頭,有時連生
命都受到威脅,怎麼會有時間去辦這些手續呢?
台北市國稅局人員指出,假使民眾因為天災而身上沒有證明文件,可在30
天內直接到全台各稅捐機關「報備」辦理,承辦人員會讓民眾填寫表格辦
理。以所得稅為例,假使民眾無法在30天內報備,必須在30天後補辦,承
辦人員將會視情況審核辦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
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
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
086-969查詢。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
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
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
減免。
●稅捐得以扣除減免項目一覽(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display/index.asp?lang=1)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
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
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
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
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
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
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
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
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
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
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
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
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
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
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
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
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
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
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
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
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
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
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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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南宏/台北報導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財政部也公佈了關於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只是
如所得稅或是房屋稅的部份,都載明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
單及證明文件辦理。讓人不禁質疑,災民面臨生離死別的關頭,有時連生
命都受到威脅,怎麼會有時間去辦這些手續呢?
台北市國稅局人員指出,假使民眾因為天災而身上沒有證明文件,可在30
天內直接到全台各稅捐機關「報備」辦理,承辦人員會讓民眾填寫表格辦
理。以所得稅為例,假使民眾無法在30天內報備,必須在30天後補辦,承
辦人員將會視情況審核辦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
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
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
086-969查詢。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
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
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
減免。
●稅捐得以扣除減免項目一覽(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display/index.asp?lang=1)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
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
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
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
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
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
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
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
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
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
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
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
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
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
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
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
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
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
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
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
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
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
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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