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你說違法 其實是沒有違法的....
※ 引述《cccrick123 (fafarick)》之銘言:
: 預計朋友要來拜訪
: 我剛好有看到內湖陽光街這裡的「內湖綠園道」
: 有公告可以開放停車~
: https://i.imgur.com/2JsJl18.jpg
: 正想說去幫忙問一下
: 結果警衛完全不理我
: 我問:「不是外面有公告嗎?」
: 他回:「公告只是公告,我們沒有對外開放的啦」
: 唉…我只能說:這就是為什麼政府和建商都不得民眾信任了。。。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84年10月3日
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
主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
會議紀錄,請查照。
部 長 黃昆輝
(......)
二、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
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
用,咸屬供公眾使用。
--------------
上面這篇解釋告訴你,容積獎勵車位給屋主自己停
不開放給你臨時停車,完全合法
這是1995年做出的解釋
然後呢,2012年馬總統時代修掉了.....
--------------
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
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
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
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
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
國101年12月31日止,及請地方政府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
勵原則」檢討修正現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
所以說,建照是不是在民國101年12月31號通過
才是這棟房子不給你停車是否違法的關鍵
您標題的社區名稱打錯,應該叫做"陽光綠園道"社區
該社區地號為文德段二小段264號
社區建築執照號碼為: 95建字第0302號
完全是在規則改變之前申請的建築執照
結論:
該社區不開放給你臨時停車,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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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bJGRy1y.jpg
巨人殘忍食人照 <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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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crick123 (fafarick)》之銘言:
: 預計朋友要來拜訪
: 我剛好有看到內湖陽光街這裡的「內湖綠園道」
: 有公告可以開放停車~
: https://i.imgur.com/2JsJl18.jpg

: 結果警衛完全不理我
: 我問:「不是外面有公告嗎?」
: 他回:「公告只是公告,我們沒有對外開放的啦」
: 唉…我只能說:這就是為什麼政府和建商都不得民眾信任了。。。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84年10月3日
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
主 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適用疑義」
會議紀錄,請查照。
部 長 黃昆輝
(......)
二、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
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
用,咸屬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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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篇解釋告訴你,容積獎勵車位給屋主自己停
不開放給你臨時停車,完全合法
這是1995年做出的解釋
然後呢,2012年馬總統時代修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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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
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
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
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
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
國101年12月31日止,及請地方政府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
勵原則」檢討修正現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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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建照是不是在民國101年12月31號通過
才是這棟房子不給你停車是否違法的關鍵
您標題的社區名稱打錯,應該叫做"陽光綠園道"社區
該社區地號為文德段二小段264號
社區建築執照號碼為: 95建字第0302號
完全是在規則改變之前申請的建築執照
結論:
該社區不開放給你臨時停車,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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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bJGRy1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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