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收費 改以卅分鐘計價 - 花蓮
By Lydia
at 2011-10-30T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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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提出修正草案 停車收費 改以卅分鐘計價
2011-10-30 更生日報
記者何國豐/報導
因應立法院已修正通過停車收費費率以卅分鐘為計費單位,花蓮地區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
費率,將從以時改為以卅分鐘計算。縣府已向議會提出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
自治條例」草案,大型車每卅分鐘新台幣廿元,小型車路外每卅分鐘十元,路邊每卅分鐘
十元,未滿卅分鐘者以卅分鐘計。
目前現行停車收費費率為,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路外每小時廿元,路
邊每小時卅元,機車每小時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修正條文後的停車收費費率將從每小時改為每卅分鐘計算,大型車每卅分鐘新台幣廿
元,小型車路外每卅分鐘十元,路邊每卅分鐘十元,未滿卅分鐘者以卅分鐘計。
縣府提出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多位議員表示歡迎,議
員謝國榮說,縣府早該提出修法,總統六月底公布修正停車場法條文,縣府卻拖到十月底
才提案邀修正自治條例,讓花蓮鄉親多繳了四個月不合理的停車費。
議員魏嘉賢則說,縣府總算提案了,停車五分鐘買早餐得多花廿元的情形可望稍獲得
改善。
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者部分,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者,前三小時免收費
,停放於一般收費調車格者,前一小時免收費。
心得:以小時計費政策改了也好,不然之前到市區吃飯停完車
還會特地看時間,吃飯時整個心情也不太舒服 (因為很趕…)
如果要特地找免費停車地點,光繞來繞去就不知道繞多久了 = ="
光是油錢就和停車費差不多了吧XD
--
看不見未來
並不是因為未來太黯淡,
而是未來太光芒刺眼,眼睛睜不開,
所以才看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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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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