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個資法-「甲」在「乙」主辦的活動,將資料提供給「丙」... - 生活Donna · 2011-04-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教~我在一家從事人力資源的公司,之前參加了校園徵才活動,主辦單位是政府的就業服務站跟學校。主辦單位,在活動結束後,要求將我當日所收的求職者資料,提供一份影本,以便主辦單位做後續服務。但我認為,求職者提供資料乃是「求職者」同意授權給「人力資源公司」運用並非等於同步授�生活All CommentsMason2011-04-03個資法公部們及私部門都一體適用。個人認為求職人員資料屬於個人隱私,且當事人應僅是提供求職使用,蒐集機關不能逾越蒐集使用目的,否則違反個資法。主辦單位的想法,個人以為不符合個資法保護精神,如提供出去會有違法問題,如有疑問,可向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詢問。貴單位可以配合主辦單�Related Posts報告空氣汙染淺顯易懂請問如何應徵汽車旅館關於永平工商的社團請問木芯板跟朔合板差異在哪呢??我胖到月經都不規律但我以後想要生育,現在減肥下來還有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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