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53條 - 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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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3年6月發生車禍當時沒有駕照 , 跟人家發生擦撞 , 對方酒駕逆向行駛酒精濃度達1.xx後來送醫宣告不治現在收到保險公司的發文因交通違規事故,照成本公司被保險人之損失,本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按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賞權,截至發函日止,上積欠新台幣xxxxx元整,經本公司多次催告仍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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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avatarFreda2013-02-01
您好:一、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法53條定有明文。二、依你所說的信函來看,應是對方有投保保險,保險公司賠給他,但在此事故中你是有肇事責任的,故,保險��
Gary avatarGary2013-02-04
雖然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但仍應以第三人有過失責任為前提;且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所代位的基礎法律關係是侵權行為,其請求權時效為二年。因此,您可以主張:1.無過失責任或過失比例較小,應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2.車禍93年發生迄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但實際是否已時效消滅仍應依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