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共通性載具遭到拒絕可向國稅局反應 -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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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收到回信了, 分享如下
提供的發票有: 台中新光影城, 好市多台中店, 統一精工加油站
有兩個是沒掃瞄槍, 有一個是掃瞄槍有問題
不想被當雕民, 集滿一疊才寄信

民意信箱【首長信箱】案號為:///
受理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電話:///
電子信箱:
承辦人:///

回覆內容:

///您好:您在105年//月//日寄送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一、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營業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
子發票,本局已函請轄區國稅局分局及稽徵所專案輔導您所反映拒絕使用共通性載具之營
業人,應依規定接受共通性載具並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
二、謝謝您的來信,造成您的不便,本局深表歉意,也請您繼續支持電子發票政策,如尚
有其他問題,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
//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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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2-02
回覆的內容都很制式化, 有沒有派員去店家輔導就要下次消
費時去驗證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2-04
店家:掃描槍要加錢買啊 國稅局要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