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由心證?自由心證代表是對的嗎? - 生活
By John
at 2010-04-06T00:00
at 2010-04-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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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收到地檢署的處分書,我們為原告~處分書是被告不起訴但可再議
我們向律師請教再議的可能性以及我們不服之處~律師看完處分書後~說了句再議的可能性不高~因為檢察官自由心證~所以認為被告不起訴
我們對於處分書的內容很不滿:因為檢察官的自由心證讓我們提出的條條證據均被駁回~其中部份陳述如下
一~就主委背信~我們質疑未依公寓大廈及住戶規約訂~重大工程修繕須經區權人會議~且僅只有管委會會議說有公開招標(因為該工程暇疵~迄今運作不正常)
但承包廠商說是九十七年十月到十一月間有人打電話給他 他才來本社區第一次開估價單
管委會會議記錄說是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晚有三家廠商來競標 以該家廠商得標為最低價 檢察官也向主委要標單~主委當時說沒標單~檢察官要主委回去補~
(以上是處分書中的內容 檢方最後以管委會會議有記錄為由說該工程有公開招標並無違法~但承包商說法與管委會的會議記錄有很明顯的時間差)
二~財委侵占~本社區九十七年十一月間就於郵局開立社區基金帳戶~當時財委僅以三千元開戶~當月基金達十五萬多(財務公告數字)~之後一直無存入動作~僅每ㄍ月公告財務總額~直到我們於去年六月要求查社區帳戶~他才於九月交接前把餘額補齊~但當時我們已提告~偵察庭時財委說錢未存入是因為要方便付錢給廠商~但廠商請款每個月都有固定日期~而且社區基金的來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有一項是本金孶息~社區的錢多則近二十萬少則十萬~若是現金放在家中是乎不合常理~但若存入其私人戶頭所孳之利息是否應該歸社區所有~但檢方卻信財委說法 認為其之行為並無不法
以上僅是處分書上之讓我們匪夷所思之冰山一角~如果真的像這樣小案都是如律師所言以檢察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決~那真的就算我們提出再多的反駁論點也無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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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本身非法律專業人員 這跟法律素養是乎無關吧?就背信言~他身為主委~根本無招標動作~就給該公司做~我們也提出很多照片證明~這工程並非只是暇疵而已~他私自發包工程給該家公司做~(地下室污水馬達工程)~包商自己說~無驗收~現在新任委員也不願去承擔這個責任~因為污水馬達還是壞的~造成我們住戶房子內三不五時有臭味~地下室不時積水~住戶的居住品質嚴重受影響~依公寓大厦管理條和我們住戶規約~這就是要招標並非圖利特定廠商~這是我們住戶的爭論點~我們居住權益的受損~前主委沒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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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區基金應該有的利息~如果不是將現金放在家中~而是存在他私人戶頭~他該不該補入帳?不補入帳算不算侵占?我們是一群沒有法律素養的無知住戶~我們只知道要悍衛我們辛苦買來的家園~跟這位大大說一聲~不管您是律師還是有法律素養的專業人士~我們住戶沒請律師~都是靠自己~所以~不起訴我們不意外~但我們真的很無奈與不服~因為前管委會有保全公司幫他們玩法律~我們只有靠自己~因為在這次案件中我看到的是我們的無奈~我們只想要我們自身權益不受損~當初也曾求助縣府相關單位也說要我告贏再說~我們提告不是閒著無聊~是求責任歸屬
3 個已更新項目:
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請問~主委是不是由住戶選出代表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他的職權是代表社區~要維護社區安寧衛生等等一切事務~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吧~現在他未依規私自發包害我們現在污水馬達雖全更新但卻無法運作~且包商還於檢察官面前說是我們社區維護不當有人把大型垃圾丟入污水槽內堵住(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污水槽於地下室且有鐵製人孔蓋蓋住~誰會去那邊丟大型垃圾??地下室都有監視器)~他們互推責任~損害我們財產的居住品質~這樣是否有構成背信要件??
我們向律師請教再議的可能性以及我們不服之處~律師看完處分書後~說了句再議的可能性不高~因為檢察官自由心證~所以認為被告不起訴
我們對於處分書的內容很不滿:因為檢察官的自由心證讓我們提出的條條證據均被駁回~其中部份陳述如下
一~就主委背信~我們質疑未依公寓大廈及住戶規約訂~重大工程修繕須經區權人會議~且僅只有管委會會議說有公開招標(因為該工程暇疵~迄今運作不正常)
但承包廠商說是九十七年十月到十一月間有人打電話給他 他才來本社區第一次開估價單
管委會會議記錄說是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晚有三家廠商來競標 以該家廠商得標為最低價 檢察官也向主委要標單~主委當時說沒標單~檢察官要主委回去補~
(以上是處分書中的內容 檢方最後以管委會會議有記錄為由說該工程有公開招標並無違法~但承包商說法與管委會的會議記錄有很明顯的時間差)
二~財委侵占~本社區九十七年十一月間就於郵局開立社區基金帳戶~當時財委僅以三千元開戶~當月基金達十五萬多(財務公告數字)~之後一直無存入動作~僅每ㄍ月公告財務總額~直到我們於去年六月要求查社區帳戶~他才於九月交接前把餘額補齊~但當時我們已提告~偵察庭時財委說錢未存入是因為要方便付錢給廠商~但廠商請款每個月都有固定日期~而且社區基金的來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有一項是本金孶息~社區的錢多則近二十萬少則十萬~若是現金放在家中是乎不合常理~但若存入其私人戶頭所孳之利息是否應該歸社區所有~但檢方卻信財委說法 認為其之行為並無不法
以上僅是處分書上之讓我們匪夷所思之冰山一角~如果真的像這樣小案都是如律師所言以檢察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決~那真的就算我們提出再多的反駁論點也無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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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本身非法律專業人員 這跟法律素養是乎無關吧?就背信言~他身為主委~根本無招標動作~就給該公司做~我們也提出很多照片證明~這工程並非只是暇疵而已~他私自發包工程給該家公司做~(地下室污水馬達工程)~包商自己說~無驗收~現在新任委員也不願去承擔這個責任~因為污水馬達還是壞的~造成我們住戶房子內三不五時有臭味~地下室不時積水~住戶的居住品質嚴重受影響~依公寓大厦管理條和我們住戶規約~這就是要招標並非圖利特定廠商~這是我們住戶的爭論點~我們居住權益的受損~前主委沒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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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區基金應該有的利息~如果不是將現金放在家中~而是存在他私人戶頭~他該不該補入帳?不補入帳算不算侵占?我們是一群沒有法律素養的無知住戶~我們只知道要悍衛我們辛苦買來的家園~跟這位大大說一聲~不管您是律師還是有法律素養的專業人士~我們住戶沒請律師~都是靠自己~所以~不起訴我們不意外~但我們真的很無奈與不服~因為前管委會有保全公司幫他們玩法律~我們只有靠自己~因為在這次案件中我看到的是我們的無奈~我們只想要我們自身權益不受損~當初也曾求助縣府相關單位也說要我告贏再說~我們提告不是閒著無聊~是求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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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請問~主委是不是由住戶選出代表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他的職權是代表社區~要維護社區安寧衛生等等一切事務~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吧~現在他未依規私自發包害我們現在污水馬達雖全更新但卻無法運作~且包商還於檢察官面前說是我們社區維護不當有人把大型垃圾丟入污水槽內堵住(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污水槽於地下室且有鐵製人孔蓋蓋住~誰會去那邊丟大型垃圾??地下室都有監視器)~他們互推責任~損害我們財產的居住品質~這樣是否有構成背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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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0-04-10T15:13
at 2010-04-10T15:13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你們的利益是沒有好的生活空間!可以用改善的方式處理!要能起訴管委會主委!就必須有他收受廠商紅包與回饋金的直接證據!
侵占必須財委還不出錢來才能算侵占!他有還就是小錯!檢察官是給他ㄧ次機會!
承包商說法與管委會的會議記錄有很明顯的時間差!那是偽造文書的一部份!然大家都不反對就是同意!所以並無爭議!雖有瑕疵但去試有效會議!且須有具體事證!該偽造文書讓你們的財產損失!
By Hardy
at 2010-04-09T08:43
at 2010-04-09T08:43
By Leila
at 2010-04-06T03:04
at 2010-04-06T03:04
你們在爭論背信、侵佔前?沒有搞清楚背信、侵佔的基本定義?舉例來說:
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那麼當事人有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任務之行為?同時造成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你們所在爭執的「....公不公開招標....」、「.....工程暇不暇疵.....」跟背信有啥關係?例如:沒公開招標就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等?工程有暇疵就是因違背任務所造成....等?
侵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那麼當事人有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你們所在爭論的「....錢存在家不家裡....」跟侵佔有啥關係: 例如錢存在家裡就是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存在家裡,自然沒有利息 ,人家也沒有佔有利息啊(至於實際存那裡,那是另一碼事;或當事人應賠償利息,那也是民事問題)?
其實訴訟的結果是可以預測,因為訴訟的進行有一定的方法與程序。當你們己滿足一切訴訟的方法與程序後,沒有得到預期的訴訟結果時,再來討論「自由心證」的問題,才比較有意思 ^^
By Olga
at 2010-04-08T14:09
at 2010-04-08T14:09
1.背信......未能證明主委有獲利部分即無法成立...時間差並非重點....
2.侵占......未存入銀行...存家中...不能稱為侵占!!!
不是自由心證....是你們證據不足....
我比較有意見的是你們的律師........這種是垃圾案件了....
明知沒有起訴機會仍為之.....
By Ingrid
at 2010-04-10T09:55
at 2010-04-10T09:55
舉一例以毒品案來說:當嫌犯被查獲分裝數十包之毒品,而嫌犯辯稱並無意圖販賣之意,只是自己毒品需求量大,一次購買數量多在價錢上比較便宜.
因為意圖販賣和施用二者的刑責差別很大.
這時檢察官或法官是否採信被告的說詞,就是以自由心證來判定.
採信的部分不在此說明,而不採信其心證認為:一般人不會一次購買那麼多的數量,且為分裝之包裝,此舉有違常理,實為意圖販賣之行為,故以意圖販賣起訴之.
自由心證代表是對的嗎?
這個誰也無法回答你,因為這屬檢察官和法官的權責.
2010-04-06 17:19:49 補充:
依法論法rabbit36884.tw的回答正確.
By Una
at 2010-04-06T03:24
at 2010-04-06T03:24
自由心證的意思就是..對與錯由每個人自己去體會.自己會知道 的意思.
所以檢察官用自由心證來判決.表示就是要你們自己去思想對錯.他不能判決誰對誰錯.所以再議的可能性當然不高.因為他已經做出判決了..判決的結果就是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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