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節錄有關定金部分的..
交通部 9 9 年 1 月 1 3 日交路字第 0 9 9 0 0 0 0 4 0 2 號函頒
觀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 ( 定金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 乙方( 請勾選) :
□ 不收取定金
□ 收取定金新臺幣_ _ _ _ __元( 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
甲方解約時, 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還已
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 乙方得不
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第七條 ( 乙方違約時之處理)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其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所致者, 除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外, 並賠償原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金
額。如因故意所導致者,應賠償原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金額。但違約
事由發生後, 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 依其協議。
第九條 (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
履行時, 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
交通部 9 9 年 1 月 1 3 日交路字第 0 9 9 0 0 0 0 4 0 2 號函頒
觀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 ( 定金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 乙方( 請勾選) :
□ 不收取定金
□ 收取定金新臺幣_ _ _ _ __元( 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
甲方解約時, 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還已
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 乙方得不
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第七條 ( 乙方違約時之處理)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其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所致者, 除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外, 並賠償原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金
額。如因故意所導致者,應賠償原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金額。但違約
事由發生後, 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 依其協議。
第九條 (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
履行時, 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