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的法律求償問題 - 生活
By Selena
at 2009-08-04T00:00
at 2009-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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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於過年前被一輛休旅車撞飛,導致左手骨折,牙齒斷裂三顆,大腿外惻嚴重淤青!已於事發隔天開刀治療,外固定插了六根釘子,傷者苦不堪言,不但生活起居需由人照料,就連睡覺都無法安穩!撞傷的人(以下簡稱為甲方,年約50~60歲)只在撞傷當日和警員一同到醫院,之後再也沒出現過,出院後來過家裡一次,表明他的態度是~誰對誰錯還不知道!所有的事以後再說..接下來我們則是兩天一次的往醫院來回,直到五個月後已將手上的六根釘子全拔除後,復健科的醫師說明需再復健半年,也就是說這休養期將長達一年之久,日後的後遺症另人堪慮...在六個月的訴訟期間以內,我們曾主動找了對方兩三次,甲方不曾出面,只在電話的那頭惡言以對,最後推給保險的業務來家裡兩趟,但依然是沒有任何結論,最後我們只好直接上法院投書,接著由法院傳喚對方到庭,開庭當日我們準備好所有的門診收據以及車輛現場的照片,心裡期盼司法可以還我們一個公道!甲方則不改前態,儘管法官已向他說明一堆法律常識,最後則希望我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於是調解當日,甲方仍不發一語的在一旁冷眼旁觀,一直都由保險公司的代表來和我們談,重點是只願意負保險理賠的部份十一萬,其餘的差額甲方一點也不願意拿出半毛錢,我們僅僅要求所有的醫療開支,和期間照顧病人的費用,以及媽媽的薪資,如此而已!最後甲方是直接嗆聲~聲稱自己有點年紀,已無工作能力,況且他不覺得自己有錯,所以不需對我們負責甚至賠償,就算他不賠,我們又能如何.....天阿!這種態度是令人氣到無言以對!現在我們好像只能等,等再度開庭,但難道對於這樣不講理的人就沒有法律可以約束和處罰他嗎??求償的路真的很漫長,誰可以幫我們解決這樣的難題呢.............感恩喔!
All Comments
By Jacky
at 2009-08-05T10:32
at 2009-08-05T10:32
只開第一次庭,本案現在尚在地檢署的偵查階段而已,那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最後甲方是直接嗆聲~聲稱自己有點年紀,已無工作能力,況且他不覺得自己有錯,所以不需對我們負責甚至賠償,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就算他不賠,我們又能如何.....天阿!這種態度是令人氣到無言以對!現在我們好像只能等,等再度開庭,
沒錯!
調解破裂會再回到地檢署繼續偵辦,本案不會因此消失的請放心,根本沒有什麼[再告一次]這種程序。
還有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但難道對於這樣不講理的人就沒有法律可以約束和處罰他嗎??
稍安勿躁~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既然已經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且檢察官會向被告[曉以大義]解釋法律程序和厲害關係,善意規勸雙方能庭外調解,[足見檢察官心證已成],既然此次調解失敗,必然會在短期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依法裁定將被告提起公訴,移往法院審理。
求償的路真的很漫長,
沒錯!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PS: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By Agatha
at 2009-08-05T04:14
at 2009-08-05T04:14
上面會有誰該付多少責任...
想我上次車禍,(汽機車)
大概過一個月保險公司就有跟我說
警察那邊勘查地形之類的,說我七成對方三成
所以,你要先知道,對方這樣是否負有100%的責任
當然,知道以後,再把你們想要他賠償的金額算一算
法律當然可以約束他
他不覺得自己有錯,那交警那邊的報告呢???
每個要賠錢的人,都會說自己沒錯
調解委員會和解..是因為這是第一步
但是當對方根本就沒有想和解的態度
就是再告他一次
我建議你,可以先找律師詳談
因為他都是找保險員跟你們談
那是保險公司要幫他賠你,也不會讓步
而你們畢錦也不是學法律的
總是會吃虧的
簡單來說
不要跟這種人盧下去
浪費你的時間跟精力
下次
你就是讓律師去
嚇他
讓你的律師去跟他說
"妳一點誠意都沒有,那我們法庭上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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