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錢不退差額之交易糾紛 - 生活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7-12-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因近日遇到一件糾紛讓我很生氣,想請各位大大提供好的解決方法。
事件如下︰
12/15日在台中豐原太平洋百貨旁的巷子邊的一家店面,店名中叫【8178】,地址是豐富市中正路129巷1號。我在15日傍晚在那裏買了一條皮帶,回家後發現跟我想搭配的衣服不合,隔日早晨我就趕緊跑去說要換貨,最後我選了另一條皮帶,但它的價格比原來那條便宜,我要求退差額(才差110元),店家不肯,只願讓我換等額或更貴的東西,還拿出標籤上印有貨品賣出恕不退貨的字樣來讓我看(真是可笑,這就好像法律規定機車要定期做排氣檢查,他卻在機車上貼上本機車可免做排氣檢查),因為在那家店我實在看不上其他東西,最後只好隨便再買一樣東西再補差額(其中我本想換上衣,店員還跟我說上衣不能試穿!!他們是店面呦!上衣價格約390~2000都有!居然跟我說不能試穿!!)
附帶一提,他們沒開發票給我!
我知道公平交易法有明訂消費者有貨物七天審閱期,我也跟店家說過了,最後因店家還是不同意退差額,所以我只好自認倒楣,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我該如何搬出法律的規定來請店家負起他們該負的法律責任呢?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Update:
嗯嗯~感謝各位大大提供的資訊
所以基本上是認知的問題囉?也就是說如果現場交易除非是瑕疵品,否則商家是可以不換貨的,一般我們跟商家買到不適用的東西,商家願意提供換貨全是因為〝情理法〞裏的〝情〞囉!!
所以以我的立場是無法請商家退差額的!
關於這類法律相關訊息我會再找時間研究一下,因處於台灣的人情社會,對法律常識並不了解,將人情視為理所當然,這是我的錯,那麼這件事就是我有錯再先了!
那想再請問一點,在上述情況中,我有提到店家不願提供試穿,也是合理的嗎?(因一般服飾店都有提供試穿),這全是看商家自行規定嗎?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07-12-20T01:20
瑕疵退貨一定沒問題.但不滿意退換可能要爭取.而大型商店通常可以換貨.退錢比較困難.
就您所提出滴問題~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6.gif
在下擬提供自己蒐集.整理後滴一些看法與意見來與您相互印證與參考~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35.gif

到商家買了東西,回家後卻發現無法使用,到店內退還又遇上商家種種說辭,不是超過退貨時間,要不就是沒有原包裝無法退貨,或只可更換同種商品的新品等,弄得一頭霧水,不知故意刁難?還是理應如此?若再加上服務人員態度欠佳,可真是有滿肚子的怒氣不知何處發洩。

商品有瑕疵,商家就有退換的責任
  
到底商家的退換貨標準何在呢?消基會指出,依國內法令,目前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而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中對於買賣契約的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要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應按商品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者,依民法規定,則視為接受,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一樣要通知業者,如果怠於通知,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而消費者也要知道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會因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不要輕易地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退換貨條件
  目前多數商家所說明的退換貨標準,雖然自行訂定之規定不相同,瑕疵品退貨條件方面,未拆封或已拆封尚保留原包裝的情形,幾乎都可退貨還款,但若拆封後未保留原包裝就不能退換的條件,則明顯較現行法令嚴苛。

  而若消費者已將商品拆封,只要還保留原包裝,大部分商家都願意提供退款服務,部分商家則不論是否有瑕疵都不可退款,僅提供換貨的服務;

  最有問題的是,如果消費者將商品拆封,又未留下原包裝,不論商品有瑕疵與否,在退換貨上都會受到比較大的限制,一旦拆封未保留原包裝,均不可退款或換貨,此限定明顯不符民法的規定。

  消基會指出,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若商品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退貨還款)或請求減少價金;若依民法第364條規定,消費者尚可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更換新品)。至於主張上述權利,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要有原包裝做為憑證才可以,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即可。 (其實統一發票是一帳務憑證.原本對個人(自然人)不太重要.但目前社會上.個人(自然人)通常進行小金額動產買賣(如電腦.生活用品).通常未簽買賣契約.所以無法提示契約.所以發票會被視作買賣成立的重要證據.所以當然要保留.作為未來商品瑕疵換貨.保固.維修.退貨等可提出之重要依據.所以當發票找不到時,出售店家看到商品或特殊標籤,如願意承認是該店商品,也願意進行商品瑕疵換貨.保固.維修.退貨...,那發票不見也無所謂了.但通常要看對方的商譽或規模大小.當然商譽越好的越有可能會退)

  關於此點,大部分商家所訂標準明顯不符法律規定,有違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之嫌,消費者自可逕行主張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業者退換貨標準的拘束。


何謂瑕疵?各家認定不同
  就民法中物的瑕疵來說,係指商品本可發揮的「效用」有缺陷;但消保法中,對於「標示」則有完整規定,對於標示所導致的「指示瑕疵」,都可做為退換貨的依據。
  調查發現,各場商對於商品瑕疵的認定不盡相同,但部份業者不將「無法發揮應有功能」及「外包裝標示不清、不完整或錯誤」認定為瑕疵,明顯與法律不符,亟待改善。


  
  當然,若是消費者在退換貨時,遇到服務人員無故刁難,或是對於公司規定有意見,都可以逕行向各公司的申訴中心投訴。多數大型業者都設有0800服務電話或各門市電話做為申訴專線。若遇到退換貨糾紛,業者無法做出合理的處置時,民眾也可逕自向消基會或各地消保團體申訴。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7-12-19T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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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7-12-19T17:48
所謂「鑑賞期」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註一),依法僅「郵購」與「訪問買賣」二者受到規範。
實體店家並不適於上列法條,故無所謂「鑑賞期」。也就是與實體店家一經「銀貨二訖」,除民法所指「遐疵品」外(註二),消費者己無權要求退換貨。
【註一】: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註二】:遐疵品的認定不是我們可以討論的,因為買賣雙方的認定基礎不一,很容易發生各說各話的情形。
2007-12-18 19:27:04 補充:
簡單的來說!能不能試穿?是買賣的交易條件。換言之,你認為不能試穿是不合理的,那麼就不要買。反之!你就是認為交易條件(不能試穿)是合理的,所以才會買。
而一經銀貨二訖,任何合不合理的問題在法律面前都不是問題。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7-12-16T15:46
1.審閱期的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而非公平交易法
2.審閱期是用在郵購訪問購買這類沒看到實物先付款而到店消費購物屬先看到貨才付錢所以不適用
3.你可以在是否店家有誤導店家有提供審約期的行為(如店家說不滿意能退等話)與店家對處理消費者退換貨要求時無誠意這兩方面請求消保官協助
4.與消保官有關的常識能爬我之前的回答找到很多方面的消保常識(包含如何請消保官介入與後續如何發展等)我的部落格也找的到如何用線上請消保官介入的網址
5.沒開統一發票可能是店家有申請因每月營收低於20萬免開統一發票(若他月營收會過20萬你能至國稅局網站檢舉)
6.我的部落格也能找到如何進入全國法規網進入後能查到消費者保護法所有條文
2007-12-16 22:22:42 補充:
契約才是所有定型化契約都需定一個30日內的合理審約期
購物方面則是郵購與訪購類才有
消費者能不需任何理由即可退貨在消保法第19條
但此條的適用對像是郵購或訪問購買之類的商品(如常見的電視購物網購電話推銷等)
2007-12-17 11:55:13 補充:
消基會認定較消保會寬對消費者比較有利
但消基會是民間組織沒有行政權
除非是這案子消基會要出面打官司否則大部份的業者是不會鳥消基會的
只有消保會才有行政權有辦法糾正業者
2007-12-19 16:28:38 補充:
試穿和退換貨一樣這些都算是買賣條件
有些店是有提供這項條件有些則是沒提供
試穿比較不會造成爭議
因為一開始就能知到店家商品是否有提供此條件
而無條件退貨就比較容易發生爭議
因為這是要到消費完成後要退貨才會出現問題
這時就要客觀去認定是消費者自己認為錯了
還是業者有用其他會讓消費者誤會的方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店有提供無條件退貨的服務才消費的
2007-12-19 16:49:20 補充:
無條件退換貨最容易發生的認知糾紛為
1.很多人在消費時都像版大一樣以為法律規定可無條件退貨(超多人這樣以為)
2.業者有利用大部份消費者誤會而引導客戶認為能無條件退貨
業者讓消費者認為該店有退換貨服務才消費常見的有
1.店員說買回去不滿意能拿回來換(服飾店常見)
2.只給發票而保證書要7天後才蓋章(3c店)
3.常常都能無條件退貨讓消費者認為他的買賣條件有這項(量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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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1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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