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屋的第一年有簽租屋契約,但一年後約滿時,房東說再找我們簽約好像有點視利的感覺,所以就不知不覺變成不定期租賃。
但這樣的情形,我想知道在繳稅的時候,是否還能夠呈報上去,以減免一些稅金?
以我目前所知道的,如果要減免稅金的話,要提出證明,而我現在有的只有定期的租金支出,卻沒有合約可以證明我正在租賃中,這樣還可以減免嗎?
如果不行的話,我是不是可以請房東開立證明給我? 或是補簽合約呢?
但這樣的情形,我想知道在繳稅的時候,是否還能夠呈報上去,以減免一些稅金?
以我目前所知道的,如果要減免稅金的話,要提出證明,而我現在有的只有定期的租金支出,卻沒有合約可以證明我正在租賃中,這樣還可以減免嗎?
如果不行的話,我是不是可以請房東開立證明給我? 或是補簽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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