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未簽租屋契約)的稅金減免問題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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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屋的第一年有簽租屋契約,但一年後約滿時,房東說再找我們簽約好像有點視利的感覺,所以就不知不覺變成不定期租賃。
但這樣的情形,我想知道在繳稅的時候,是否還能夠呈報上去,以減免一些稅金?
以我目前所知道的,如果要減免稅金的話,要提出證明,而我現在有的只有定期的租金支出,卻沒有合約可以證明我正在租賃中,這樣還可以減免嗎?
如果不行的話,我是不是可以請房東開立證明給我? 或是補簽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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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6-12-08
由於你如果將租金申報,雖然你可以作為所得列舉減扣,但相對的房東就會有租金所得的課稅增加,是否會返過來要求調漲租金以平衡,既然是一個好房東,就不要為難他出具租金證明,否則當房東覺得你太計較利益,大家照規矩來,未必對你有利,再者如果你每年所得申報是用〔一般申報〕,而非〔列舉申報〕則也沒有須要租金減扣証明的意義,凡事考量情理和利弊,確實有需要再行事為宜,     又你的房東可能不懂法律〔不定期租約〕,時日一久可能形成未定期限租約,如果雙方都互動良好,建議把租約補上以免後患,順便好意主動提醒房東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