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房子賣給太太,如丈夫債務發生問題,房子也會被查封嗎? - 生活
By Anonymous
at 2006-01-25T00:00
at 2006-0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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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名下有一間房子貸了房貸250萬,今因卡債問題,房子以買賣方式賣給太太,由太太向銀行借房貸250萬買下丈夫之房子以清償原先丈夫之房貸,並且房貸也都由太太存款支付,丈夫也無工作,請問如丈夫卡債繳不出來,銀行會主張這間房子買賣無效或查封這間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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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6-01-29T05:25
at 2006-01-29T05:25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 321 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48年台上第 29 號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
2006-02-01 04:29:18 補充:
羅波,那你看紅字就好了
2006-02-01 18:17:46 補充:
1.在其他虛偽買賣的案例中可能實現,但個人認為在本案應不適用。
2.這是民事糾紛,無其他證據切勿隨意啟動刑事程序,當心檢察官認為你們明知他們是合法買賣而使公務員為正確記載,卻仍提起告訴或告發,被罵一頓還好,惹到了,那就是169伺候了。
刑事訴訟程序茲事體大,不要亂用。
2006-02-09 04:11:42 補充:
憂鬱!我不但不會對你說我法律只學一半的事情介意,但我對閣下的閱讀能力產生懷疑。
我懷疑閣下閱讀能力的證據是:
1.本案是民事糾紛,你在談什麼遺產與贈與稅法?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跟本題有何關係?
2.發問者早就說丈夫拿賣出房子的錢去還舊房貸,你怎麼還問錢花到哪裡去了呢?
2006-02-09 04:12:34 補充:
3.我回答了只要有「資金流動、債務消滅、新債權產生、而且買賣交易的價格顯無不合理」,也就是有關夫妻間帳戶金額的流動、新房貸銀行申貸核准,以及舊債務清償清償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對抗舊房貸銀行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可主張無效,適用隱藏的法律行為的主張。我已經間接的告訴發問者,要有以上各項的證明,我請問閣下究竟有無仔細閱讀我的回答?
2006-02-09 04:13:36 補充:
如果認為價格不合理,請有鑑價資格及經驗的人士出具意見,甚至鑑價報告。對照原先250萬的房貸,如果價格高漲,丈夫就有錢還卡債或者作其他合理的用途;如果價格下降,妻子貸款的額度就可以降低,減少妻子自己對新房貸銀行的負債,就算賣出價格不足以償還原來的房貸,但剩下的舊房貸餘額也可以和銀行協商付款機制。我請問這樣的買賣行為還有作假的可能嗎?
2006-02-09 04:13:58 補充:
4.「禁止用大砲趕麻雀」的問題:他說直接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那就是把自己和發問者夫妻同時放到有刑事責任的翹翹板上。因為發問者有機會證明這是真買賣,而「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我們都告以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 ,由檢察官偵查」是使他人受刑事追訴的行為,如果發問者證明了這是真買賣,我請問去告的人是否絕對沒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危險?你有沒有看到我意見回覆裡的169?
2006-02-09 04:14:56 補充:
雖然我有合理懷疑你的閱讀能力的理由,但這時候我不得不講點公道話,你說可以向國稅局檢舉,這就不符合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要件,依照36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檢舉漏稅者沒有誣告的危險。這一點是你留了一堆意見裡,我唯一贊同的一點。
好,我們再回到本題有關民事訴訟和公法上可能產生的稅捐問題。
2006-02-09 04:15:15 補充:
我知道你說的是銀行向國稅局檢舉,希望國稅局認定「該房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實為贈與」的事實。卡債銀行希望,藉由國稅局對於這件買賣認定的結果,在民事上影響民事庭法官對於本件買賣的心證。在刑事上產生對故意規避債務之債務人產生懲罰的效果。但我要問,國稅局有必要查嗎?查到什麼程度?他們是夫妻間的買賣,就算是被視為贈與,其結果如何?
2006-02-09 04:16:25 補充:
既然你提出了遺產與贈與稅法,那我請你讀完「整部」遺產與贈與稅法。你有沒有讀到同法第20條第1項「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即使被視為贈與,但因不計入贈與總額,自然就無贈與稅的產生。無贈與稅發生可能的案件,國稅局要查到什麼地步?
你說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兩者都有機會可以將買賣「視為」贈與。
2006-02-09 04:17:15 補充:
但這是行政機關「對於此行為是否符合稅法上的規定」的認定,並不是行政機關直接就認為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假買賣」的事實!因為「視為」的法律效果是將「不同的法律事實」給予「同樣的法律效果」,並不是將不同的事實改變認定為相同的事實。夫妻間的賣賣行為,還是買賣行為呀!那是立法技術的便宜做法(請參照國立台灣大學王澤鑑教授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88年10月9版,P6。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37,黃立教授著,民法總則,1994年2版1刷,p21),並不會改變原本的事實。
2006-02-09 04:17:36 補充:
再則,國稅局對事實的認定,可以直接拘束民事庭法官嗎?我不敢保證這絕對不會影響民事庭法官的心證,但如果準備了各項應備文件,又償還了舊房貸,本意在解決夫的舊房貸債務。你覺得法官採信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適用贈與的法律關係,然後去塗銷登記在妻的名下的房屋的機會有多大?夫的行為並不是把房子賣了以後,把錢一拿就走人,而是解決舊債務,那裡有以損害卡債銀行債權為目的而與妻子進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可能呢?
2006-02-09 04:18:33 補充:
最後,法律是活的,每個人的見解都可以不同。我在當選生活法律知識名人的時候,就已經告訴大家,「我還在學習。」我可以尊重你意見的指教,但請針對法律來回答,我相信你可以獲得網友的尊重和肯定,如果不然,你連我這個法律讀一半的人的尊重都會失去。
By Victoria
at 2006-01-28T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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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06-01-27T04:07
at 2006-01-27T04:07
By Regina
at 2006-01-25T14:32
at 2006-01-25T14:32
2006-02-08 23:51:31 補充:
而且還有最重的一招,就是"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的,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罪,因為原本要登記為贈與卻因假買賣登錄買賣,是公訴罪哦,你確定躲的過國稅局和檢察官嗎..
2006-02-08 23:51:59 補充:
而且還有最重的一招,就是"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的,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罪,因為原本要登記為贈與卻因假買賣登錄買賣,是公訴罪哦,你確定躲的過國稅局和檢察官嗎..
By Mary
at 2006-01-28T08:23
at 2006-01-28T08:23
有一些不懂ㄉ.會亂答題.看能不能賺到點數.
By Joe
at 2006-01-28T14:05
at 2006-01-28T14:05
我們都不告假買賣ㄋ
我們都告以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
由檢察官偵查
那是公訴罪
我們根本不用舉証檢察官就幫我們收證了
粉好用喔
一但啟動就不能撤回
判決確定後我們就附帶民事
By Brianna
at 2006-01-26T19:57
at 2006-01-26T19:57
懇請協助上面的法律問題,謝謝大家。
By Kelly
at 2006-01-25T11:08
at 2006-01-25T11:08
By Andy
at 2006-01-25T18:02
at 2006-01-25T18:02
較保險的方法是轉賣給第三者
2006-01-31 13:19:24 補充:
知識名人堂的大大寫的很精徹
但我有看沒有懂
By Wallis
at 2006-01-28T13:05
at 2006-01-28T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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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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