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丈夫房子賣給太太,如丈夫債務發生問題,房子也會被查封嗎? - 生活Anonymous · 2006-01-2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丈夫名下有一間房子貸了房貸250萬,今因卡債問題,房子以買賣方式賣給太太,由太太向銀行借房貸250萬買下丈夫之房子以清償原先丈夫之房貸,並且房貸也都由太太存款支付,丈夫也無工作,請問如丈夫卡債繳不出來,銀行會主張這間房子買賣無效或查封這間房子嗎?生活All CommentsAnonymous2006-01-29實在有點受不了了....我把法條放在下面,請各位先去看法條和判例。卡債銀行既無法撤銷買賣,以判決將已經登記在妻子名下房屋的登記行為撤銷,轉回丈夫名下,以便查封丈夫的房屋,亦無任何理由查封妻子新購買的房屋。這裡有多數債權人,丈夫的債權人是卡債銀行和舊房貸銀行,太太的債權人是新房貸銀行。各位請先弄清楚,在沒有保證的情況之下,任何人不對他人之債務負責,即使是夫妻之間也相同。丈夫把房子賣給妻子,妻子自己負擔新的房貸。丈夫把妻子(或妻子貸款的銀行)支付買賣房屋的價款還給自己的舊房貸銀行,有何不可?請各位把丈夫代換成a,妻子代換成b,是不是也成立?如果今天ab兩人是同志同居人,法律效果是不是也相同?答案顯而易見,並無不同!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雙方有"做假"買賣的意思,今天夫妻雙方是真買賣,金錢給付也合法,丈夫把房子賣出之後,當然有權利自己選擇要還給卡債銀行或者房貸銀行(即使卡債銀行與房貸銀行是同一家銀行,債務人也可以選擇償還哪一筆債務,民法第321條),卡債銀行哪裡有權利要求債務人一定要優先受償呢?另外,如果要主張這個買賣是假買賣,在有資金流動、債務消滅、新債權產生、而且買賣交易的價格顯無不合理的情形之下,第三人要如何舉證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呢?「民事訴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請前面回答的幾位告訴我,卡債銀行的舉證責任哪些?還是你們直接就認為這個舉證責任在債務人身上?只要妻子沒有對丈夫的信用卡債務作保證,妻子就無任何責任,即使將來若干年後丈夫往生,在二個月內拋棄繼承,也無任何繼承債務的可能。另外要擔心的就是卡債銀行願意賭一把,將來官司打贏打輸無所謂,就是要查封扣押,讓房貸銀行因此擔心而要求妻子提前還款,利用第三人用來壓迫妻子作無法律上義務的清償或負擔。這種做法並不違法,但其實是卑賤下流的骯髒手段,發問者不可不慎!----------------------------------以下言論和本題其他回答者及發表意見者無關----------------------------------某些一知半解的,做生意的,詐騙一般民眾的,充斥在網路上,就是要正在緊張的債務人不知所措,配合他們的要求,讓債務人無意義的增加債務或花費以賺取酬勞,這些人或許有幫助到債務人,但實際上還有多少債務人是糊裡糊塗的就被騙走最後一點維持生活的現金呢?雅虎奇摩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基於商業或廣告目的使用本服務,例如:張貼廣告、推銷產品等。」在貸款、理財、商業分類發問那邊的我不管,再讓我發現有人利用法律問題在這裡打廣告,我見一個檢舉一個,有種來告我公然侮辱和加重誹謗。當心我以妨害自由、恐嚇、誣告回敬!!!民法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 321 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48年台上第 29 號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 2006-02-01 04:29:18 補充:羅波,那你看紅字就好了 2006-02-01 18:17:46 補充:1.在其他虛偽買賣的案例中可能實現,但個人認為在本案應不適用。2.這是民事糾紛,無其他證據切勿隨意啟動刑事程序,當心檢察官認為你們明知他們是合法買賣而使公務員為正確記載,卻仍提起告訴或告發,被罵一頓還好,惹到了,那就是169伺候了。刑事訴訟程序茲事體大,不要亂用。 2006-02-09 04:11:42 補充:憂鬱!我不但不會對你說我法律只學一半的事情介意,但我對閣下的閱讀能力產生懷疑。我懷疑閣下閱讀能力的證據是:1.本案是民事糾紛,你在談什麼遺產與贈與稅法?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跟本題有何關係?2.發問者早就說丈夫拿賣出房子的錢去還舊房貸,你怎麼還問錢花到哪裡去了呢? 2006-02-09 04:12:34 補充:3.我回答了只要有「資金流動、債務消滅、新債權產生、而且買賣交易的價格顯無不合理」,也就是有關夫妻間帳戶金額的流動、新房貸銀行申貸核准,以及舊債務清償清償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對抗舊房貸銀行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可主張無效,適用隱藏的法律行為的主張。我已經間接的告訴發問者,要有以上各項的證明,我請問閣下究竟有無仔細閱讀我的回答? 2006-02-09 04:13:36 補充:如果認為價格不合理,請有鑑價資格及經驗的人士出具意見,甚至鑑價報告。對照原先250萬的房貸,如果價格高漲,丈夫就有錢還卡債或者作其他合理的用途;如果價格下降,妻子貸款的額度就可以降低,減少妻子自己對新房貸銀行的負債,就算賣出價格不足以償還原來的房貸,但剩下的舊房貸餘額也可以和銀行協商付款機制。我請問這樣的買賣行為還有作假的可能嗎? 2006-02-09 04:13:58 補充:4.「禁止用大砲趕麻雀」的問題:他說直接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那就是把自己和發問者夫妻同時放到有刑事責任的翹翹板上。因為發問者有機會證明這是真買賣,而「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我們都告以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 ,由檢察官偵查」是使他人受刑事追訴的行為,如果發問者證明了這是真買賣,我請問去告的人是否絕對沒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危險?你有沒有看到我意見回覆裡的169? 2006-02-09 04:14:56 補充:雖然我有合理懷疑你的閱讀能力的理由,但這時候我不得不講點公道話,你說可以向國稅局檢舉,這就不符合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要件,依照36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檢舉漏稅者沒有誣告的危險。這一點是你留了一堆意見裡,我唯一贊同的一點。好,我們再回到本題有關民事訴訟和公法上可能產生的稅捐問題。 2006-02-09 04:15:15 補充:我知道你說的是銀行向國稅局檢舉,希望國稅局認定「該房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實為贈與」的事實。卡債銀行希望,藉由國稅局對於這件買賣認定的結果,在民事上影響民事庭法官對於本件買賣的心證。在刑事上產生對故意規避債務之債務人產生懲罰的效果。但我要問,國稅局有必要查嗎?查到什麼程度?他們是夫妻間的買賣,就算是被視為贈與,其結果如何? 2006-02-09 04:16:25 補充:既然你提出了遺產與贈與稅法,那我請你讀完「整部」遺產與贈與稅法。你有沒有讀到同法第20條第1項「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即使被視為贈與,但因不計入贈與總額,自然就無贈與稅的產生。無贈與稅發生可能的案件,國稅局要查到什麼地步?你說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兩者都有機會可以將買賣「視為」贈與。 2006-02-09 04:17:15 補充:但這是行政機關「對於此行為是否符合稅法上的規定」的認定,並不是行政機關直接就認為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假買賣」的事實!因為「視為」的法律效果是將「不同的法律事實」給予「同樣的法律效果」,並不是將不同的事實改變認定為相同的事實。夫妻間的賣賣行為,還是買賣行為呀!那是立法技術的便宜做法(請參照國立台灣大學王澤鑑教授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88年10月9版,P6。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37,黃立教授著,民法總則,1994年2版1刷,p21),並不會改變原本的事實。 2006-02-09 04:17:36 補充:再則,國稅局對事實的認定,可以直接拘束民事庭法官嗎?我不敢保證這絕對不會影響民事庭法官的心證,但如果準備了各項應備文件,又償還了舊房貸,本意在解決夫的舊房貸債務。你覺得法官採信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適用贈與的法律關係,然後去塗銷登記在妻的名下的房屋的機會有多大?夫的行為並不是把房子賣了以後,把錢一拿就走人,而是解決舊債務,那裡有以損害卡債銀行債權為目的而與妻子進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可能呢? 2006-02-09 04:18:33 補充:最後,法律是活的,每個人的見解都可以不同。我在當選生活法律知識名人的時候,就已經告訴大家,「我還在學習。」我可以尊重你意見的指教,但請針對法律來回答,我相信你可以獲得網友的尊重和肯定,如果不然,你連我這個法律讀一半的人的尊重都會失去。Victoria2006-01-28手續費全額退!!手續費全額退!!金主說話拉~大量資金需放款!!!一胎1.2%起,二胎1.5%起金額:1E以內承作範圍:台中以北(南部以市中心為主)土地、套房、工廠、法拍、查封皆可評估 免費諮詢評估鑑價,供您資金周轉,設定完竣可立即撥款。便捷、快速、保密,值得您信賴。珍珍幫您解決您的煩惱,請放心交給我只要有珍珍,萬事都OK!!!洽 張珍珍 0963-989-095 (Line ID 同手機號碼)Ina2006-01-27謝謝大家的解答,受益良多Regina2006-01-25看來004法律只學了一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二等親內買賣以贈與論,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另如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亦是以贈與論,"所以舉證之責是債務人而非銀行",問題來了,要有償之行為,則要作假買賣過戶,250萬價金是否為市價(別忘了,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亦要科贈與稅),再則250萬夫如何證明收到了,夫花到哪不用交代嗎?"因為舉證之則在債務人"(二等親內),再則銀行還有一招,國稅局檢舉,贈與稅很重國稅局是很樂意查的 2006-02-08 23:51:31 補充:而且還有最重的一招,就是"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的,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罪,因為原本要登記為贈與卻因假買賣登錄買賣,是公訴罪哦,你確定躲的過國稅局和檢察官嗎.. 2006-02-08 23:51:59 補充:而且還有最重的一招,就是"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的,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罪,因為原本要登記為贈與卻因假買賣登錄買賣,是公訴罪哦,你確定躲的過國稅局和檢察官嗎..Mary2006-01-28c c c 氣死ㄌ喔004號.有一些不懂ㄉ.會亂答題.看能不能賺到點數.Joe2006-01-28給努力專業拒絕自傲的大大我們都不告假買賣ㄋ我們都告以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由檢察官偵查那是公訴罪我們根本不用舉証檢察官就幫我們收證了粉好用喔一但啟動就不能撤回判決確定後我們就附帶民事Brianna2006-01-26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1... 懇請協助上面的法律問題,謝謝大家。Kelly2006-01-25不能增貸來清償卡債嗎,一般而言銀行如果沒有查出來就不會,但是呢查到會跟法院申請買賣無效之訴,所以呢就還沒有信用不良前過戶就ok啦,不過還是要想法子去把錢還了吧,Andy2006-01-25如六法全書所說很有可能較保險的方法是轉賣給第三者 2006-01-31 13:19:24 補充:知識名人堂的大大寫的很精徹但我有看沒有懂Wallis2006-01-28如果你是假買賣給妻,則債權人可主張撤銷你們的買賣行為,買賣行為經撤銷後,原財產回歸夫所有,銀行自可就該屬於夫的財產進行查封取償!Related Posts不像大學生的大學生我有一位朋友菊花那邊有肉近畿小子snow!snow!snow!中文歌詞?你喜歡賺奇摩知識的點數嗎?大家支不支持教官全面退出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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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 321 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48年台上第 29 號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
2006-02-01 04:29:18 補充:
羅波,那你看紅字就好了
2006-02-01 18:17:46 補充:
1.在其他虛偽買賣的案例中可能實現,但個人認為在本案應不適用。
2.這是民事糾紛,無其他證據切勿隨意啟動刑事程序,當心檢察官認為你們明知他們是合法買賣而使公務員為正確記載,卻仍提起告訴或告發,被罵一頓還好,惹到了,那就是169伺候了。
刑事訴訟程序茲事體大,不要亂用。
2006-02-09 04:11:42 補充:
憂鬱!我不但不會對你說我法律只學一半的事情介意,但我對閣下的閱讀能力產生懷疑。
我懷疑閣下閱讀能力的證據是:
1.本案是民事糾紛,你在談什麼遺產與贈與稅法?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跟本題有何關係?
2.發問者早就說丈夫拿賣出房子的錢去還舊房貸,你怎麼還問錢花到哪裡去了呢?
2006-02-09 04:12:34 補充:
3.我回答了只要有「資金流動、債務消滅、新債權產生、而且買賣交易的價格顯無不合理」,也就是有關夫妻間帳戶金額的流動、新房貸銀行申貸核准,以及舊債務清償清償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對抗舊房貸銀行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可主張無效,適用隱藏的法律行為的主張。我已經間接的告訴發問者,要有以上各項的證明,我請問閣下究竟有無仔細閱讀我的回答?
2006-02-09 04:13:36 補充:
如果認為價格不合理,請有鑑價資格及經驗的人士出具意見,甚至鑑價報告。對照原先250萬的房貸,如果價格高漲,丈夫就有錢還卡債或者作其他合理的用途;如果價格下降,妻子貸款的額度就可以降低,減少妻子自己對新房貸銀行的負債,就算賣出價格不足以償還原來的房貸,但剩下的舊房貸餘額也可以和銀行協商付款機制。我請問這樣的買賣行為還有作假的可能嗎?
2006-02-09 04:13:58 補充:
4.「禁止用大砲趕麻雀」的問題:他說直接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那就是把自己和發問者夫妻同時放到有刑事責任的翹翹板上。因為發問者有機會證明這是真買賣,而「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我們都告以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 ,由檢察官偵查」是使他人受刑事追訴的行為,如果發問者證明了這是真買賣,我請問去告的人是否絕對沒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危險?你有沒有看到我意見回覆裡的169?
2006-02-09 04:14:56 補充:
雖然我有合理懷疑你的閱讀能力的理由,但這時候我不得不講點公道話,你說可以向國稅局檢舉,這就不符合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的要件,依照36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檢舉漏稅者沒有誣告的危險。這一點是你留了一堆意見裡,我唯一贊同的一點。
好,我們再回到本題有關民事訴訟和公法上可能產生的稅捐問題。
2006-02-09 04:15:15 補充:
我知道你說的是銀行向國稅局檢舉,希望國稅局認定「該房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實為贈與」的事實。卡債銀行希望,藉由國稅局對於這件買賣認定的結果,在民事上影響民事庭法官對於本件買賣的心證。在刑事上產生對故意規避債務之債務人產生懲罰的效果。但我要問,國稅局有必要查嗎?查到什麼程度?他們是夫妻間的買賣,就算是被視為贈與,其結果如何?
2006-02-09 04:16:25 補充:
既然你提出了遺產與贈與稅法,那我請你讀完「整部」遺產與贈與稅法。你有沒有讀到同法第20條第1項「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即使被視為贈與,但因不計入贈與總額,自然就無贈與稅的產生。無贈與稅發生可能的案件,國稅局要查到什麼地步?
你說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兩者都有機會可以將買賣「視為」贈與。
2006-02-09 04:17:15 補充:
但這是行政機關「對於此行為是否符合稅法上的規定」的認定,並不是行政機關直接就認為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假買賣」的事實!因為「視為」的法律效果是將「不同的法律事實」給予「同樣的法律效果」,並不是將不同的事實改變認定為相同的事實。夫妻間的賣賣行為,還是買賣行為呀!那是立法技術的便宜做法(請參照國立台灣大學王澤鑑教授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88年10月9版,P6。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37,黃立教授著,民法總則,1994年2版1刷,p21),並不會改變原本的事實。
2006-02-09 04:17:36 補充:
再則,國稅局對事實的認定,可以直接拘束民事庭法官嗎?我不敢保證這絕對不會影響民事庭法官的心證,但如果準備了各項應備文件,又償還了舊房貸,本意在解決夫的舊房貸債務。你覺得法官採信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適用贈與的法律關係,然後去塗銷登記在妻的名下的房屋的機會有多大?夫的行為並不是把房子賣了以後,把錢一拿就走人,而是解決舊債務,那裡有以損害卡債銀行債權為目的而與妻子進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可能呢?
2006-02-09 04:18:33 補充:
最後,法律是活的,每個人的見解都可以不同。我在當選生活法律知識名人的時候,就已經告訴大家,「我還在學習。」我可以尊重你意見的指教,但請針對法律來回答,我相信你可以獲得網友的尊重和肯定,如果不然,你連我這個法律讀一半的人的尊重都會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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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8 23:51:31 補充:
而且還有最重的一招,就是"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的,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罪,因為原本要登記為贈與卻因假買賣登錄買賣,是公訴罪哦,你確定躲的過國稅局和檢察官嗎..
2006-02-08 23:51:59 補充:
而且還有最重的一招,就是"禁止用大砲趕麻雀"說的,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罪,因為原本要登記為贈與卻因假買賣登錄買賣,是公訴罪哦,你確定躲的過國稅局和檢察官嗎..
有一些不懂ㄉ.會亂答題.看能不能賺到點數.
我們都不告假買賣ㄋ
我們都告以不實之文書使公務人員為錯誤之登載
由檢察官偵查
那是公訴罪
我們根本不用舉証檢察官就幫我們收證了
粉好用喔
一但啟動就不能撤回
判決確定後我們就附帶民事
懇請協助上面的法律問題,謝謝大家。
較保險的方法是轉賣給第三者
2006-01-31 13:19:24 補充:
知識名人堂的大大寫的很精徹
但我有看沒有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