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人,消費爭訟。 - 生活
By Annie
at 2011-04-14T00:00
at 2011-04-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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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人。
所以只要未滿二十歲的"生活必要消費"之外的購物行為都是不需要負責的。
雖然這法律常識ㄧ直是所有賣方的基本常識,但是個人老是很納悶?
若是按照四月十四日水果日報所寫的:16歲小妹妹現金購買4萬2的手錶,家人得知後強烈反對,並且要求店家退還現金併收回該產品,依照民法的確是可以向店家要求無條件退還。
但是,這樣的消費豈不是造成ㄧ般通路行業的負擔跟損失並且毫無保障?
例如:
假日時,去百貨公司消費化妝品。隔日再要求退還?
那如此ㄧ來,以後是否消費都要出示身分證?
例如:
去餐廳消費,得之要價昂貴後?結帳時後再以我是"限制能力人",並且拒絕給付?
例如:
父母旅居國外,且生活富裕無疑,其子女年買19歲並購買高級名牌包,但是店家以限制能力者拒絕販售。(如果還要去電告知父母,還會造成負面觀感)
更何況賣方無法強烈要求有經濟能力者不要購買,甚至更要限制年紀購買?
買賣本昰銀獲兩訖,爲什麼消基會還要要求店家需要無條件退還呢?
而且難不成需要全國所有非生活必需品的店家全面張貼"本店不販售給未滿二十歲的限制行為人"嗎?
所以請問有法律經驗的大大?
如此賣方又要如何應對呢?
所以只要未滿二十歲的"生活必要消費"之外的購物行為都是不需要負責的。
雖然這法律常識ㄧ直是所有賣方的基本常識,但是個人老是很納悶?
若是按照四月十四日水果日報所寫的:16歲小妹妹現金購買4萬2的手錶,家人得知後強烈反對,並且要求店家退還現金併收回該產品,依照民法的確是可以向店家要求無條件退還。
但是,這樣的消費豈不是造成ㄧ般通路行業的負擔跟損失並且毫無保障?
例如:
假日時,去百貨公司消費化妝品。隔日再要求退還?
那如此ㄧ來,以後是否消費都要出示身分證?
例如:
去餐廳消費,得之要價昂貴後?結帳時後再以我是"限制能力人",並且拒絕給付?
例如:
父母旅居國外,且生活富裕無疑,其子女年買19歲並購買高級名牌包,但是店家以限制能力者拒絕販售。(如果還要去電告知父母,還會造成負面觀感)
更何況賣方無法強烈要求有經濟能力者不要購買,甚至更要限制年紀購買?
買賣本昰銀獲兩訖,爲什麼消基會還要要求店家需要無條件退還呢?
而且難不成需要全國所有非生活必需品的店家全面張貼"本店不販售給未滿二十歲的限制行為人"嗎?
所以請問有法律經驗的大大?
如此賣方又要如何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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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Doris
at 2011-04-15T17:23
at 2011-04-15T17:23
一、因為民法條77條是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處分之人也一樣,前者是保護思慮不周,後者是保護利害人第三者,法律並非只保障限制行為人,有法條依據可以請求啊!但一般很商家很少用。民法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得向代理人要請連附負責。這就很清楚規定了但只能賠信賴原則一些關系行政費用或是手續費依民91條規定。當是你是一般通路商會為了商譽計較那幾千元嗎?疑問?
二、去商家吃東西消費,因太貴拒決給付,也是可以請求,如一般日常生活必需之物,不在此限(監護處分之人也一樣)。請求權也是向當事人的監護人請求。疑問?沒有錢怎麼辦難到要他幫你掃地洗碗互相抵消。
三、限制行為人的零用錢買東西是不需要經過代理人的同意,這一個法律也有明示,只要在日生活必需或是對第三人利益損害無損幾乎都可以成立依民法77、84條規定概括允許,除有民法83條之規定使用詐術使其信為有行為能力者,法律行為有效。因此在這商家自已要舉証如不能舉証有無詐術使用。
再者買賣契約自由並不是單方面保護經濟上弱者,而是要基於平公原則、衡平原則,除有負有特別義務者,負無重大過失責任,些是契約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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