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南檢公布陳星不起訴原因 性侵 - 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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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7-08-22T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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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南檢公布陳星不起訴原因 性侵林奕含證據不足

蘋果日報

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

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辦後,昨認定具體犯罪事證不足,全案不起訴。


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臺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程序事項

一、 分案原由:

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

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

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

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 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

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

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 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

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

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並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 證據部分:

(一) 陳O星部分:提出林女照片1張、

林女98年8月31日臺大醫院神經部藥袋影本共4張,

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

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

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二) 林女家屬部分: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

Disp及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

「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

家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

及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

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

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

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

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

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

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

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蒐證。

(三) 檢察官依職權調閱、扣押部分:

陳O星行動電話、林女之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

(92年起至106年止之健保申報紀錄、

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

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心理諮商摘要報告、

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

Disp 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

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四) 其他證人提供之證據部分:

證人所提供之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

「死情書」等小說作品、

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酧O者會說明稿)、

傳送予友人之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 分析比對之資料:

林女全部病歷紀錄、雙方通聯紀錄、林女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

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林女之手札。

(六)傳訊情形:

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

(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

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

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

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蹷k父親友人1人、

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貳、 實體理由

本案林女已於106年4月27日因自縊而身亡,

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

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

則本案於林女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

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

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斷認定,

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一、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

未滿14歲或16歲林女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係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

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

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

班導師等人證述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 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97至98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

(顯示二人門號於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

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

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

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

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

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

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於97年1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

陳O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4月間止,

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

而係迄於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

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

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

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

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

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

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

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二、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

(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年5、6月間結束。而林女於98年間,

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

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

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

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

至遲應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

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 林女於上開98年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

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陳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

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

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

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

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

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

陳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

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

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

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

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

於臺南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

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三) 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

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開始約會,

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

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

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

及證人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

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

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

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之補習,

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

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

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

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條之罪名。

三、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

第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

(一) 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

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

是本案無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

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

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

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

另參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

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

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

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

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

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

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二) 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

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

「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

而該小說敘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

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歷程

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

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

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

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

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

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

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

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

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

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

該書主要情節亦係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

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

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

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

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

甚且與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臺大精神病房期間,

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斷離之內容一致。

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

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

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

應係「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

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 ,

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

係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

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

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

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

堪認林女嗣於106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酌。

(三) 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

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

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

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

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

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

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

喜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

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稱:

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

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

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

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

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

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


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

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

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

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

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

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係林女之閨蜜,

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

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

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

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

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四) 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

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

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

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休學,

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

而與其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

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

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五)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

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

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

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

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

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

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

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六) 綜上,陳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

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

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22/1187597/

南檢辛苦了,這一百多天想必相當認真辦案,

而且也背負相當沉重的社會輿論壓力,

給予不起訴處分才是盡忠職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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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7-08-24T14:02
哎家屬都不追究也不提供物證 也沒有其他被害人跳出來指認
也只能這樣了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7-08-26T17:09
不是馬後砲 早就說當初林女父母態度就有鬼了...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7-08-28T20:15
說不定就算有資料反而對林女不利更證明當初兩情相悅吧...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7-08-30T23:22
先不管當初誰撩誰,知道已婚或年齡小就該先喊停了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7-09-02T02:29
故認為檢方陳述的"兩情相悅"應該是最接近事實的說法無誤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7-09-04T05:35
純針對你第二次上綠字的部分 BG有人分享過性侵案成立的前
提是要蒐集哪些證據齊全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7-09-06T08:42
小說不是都寫的很清楚了嗎 真是恐龍法官!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7-09-08T11:49
#1PN9SabS (Boy-Girl)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難度真的很高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7-09-10T14:56
林的父母也真的是...明明知道實情 來龍去脈 還想藉社
會輿論公審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7-09-12T18:02
就有一個立委想要搶畫面 自己以為正義之師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7-09-14T21:09
證人證詞都說是兩情相悅了 還有人有帶風向去證據不足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7-09-17T00:16
整個看下來根本就是林女父母想鬥臭陳星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7-09-19T03:22
林的父母幹嘛不交出東西?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7-09-21T06:29
本來覺得頂多是罪證不足無法起訴...
現在看下來居然檢察官認證兩情相悅...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7-09-23T09:36
如果不是想鬥臭陳,就是想把女兒自殺的錯推給別人降低自
己的罪惡感,女兒憂鬱症自殺就是家人關心不夠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7-09-25T12:43
尤其是"初戀"原稿那一點,小說偵探團看到應該傻眼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7-09-27T15:49
推 jameshcm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7-09-29T18:56
小說內容本來就不能當客觀的採信證據.....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7-10-01T22:03
只能在法律之外喚起社會關注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7-10-04T01:09
跟我們心理學老師說的一樣QQ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7-10-06T04:16
推dong531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7-10-08T07:23
有罪證當初家屬就告了 怪家屬提不出來 哈
當然只能用與論讓陳星身敗名裂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7-10-10T10:30
諮商記錄值得玩味 跟小說講的一樣有把發生關係合理化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7-10-12T13:36
父母也要負起很大的責任,女方跟有婦之夫交往也要負責
陳星有老婆還外遇也一樣糟糕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7-10-14T16:43
最後的真相就是各自都自己選擇的,所以各自承擔後果吧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7-10-16T19:50
其實林的部落格有寫到一些家人讓他很痛苦的內容呀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7-10-18T22:56
例如媽媽怎麼罵他之類的,自殺不會只有單一原因造成
這件事真的給大家一個省思,網路的輿論也真的很可怕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7-10-21T02:03
隨便一篇幻想文就可以拖一堆人下手 這真的奇招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7-10-23T05:10
會不會其實該小三自盡的主要原因是來自家庭內部?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7-10-25T08:17
最大原因就是跟父母的衝突啊,一堆人還不懂,父母都想左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7-10-27T11:23
右孩子的想法,看那些腦殘酸民的想法就知道怎對待小孩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7-10-29T14:30
女版崩潰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7-10-31T17:37
高中青少年已經是很有自我想法的年紀了,不該再用那種老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7-11-02T20:43
一輩管教方式,現在是自主時代小孩已長大會用自己的方式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7-11-04T23:50
女寮板35歲是女孩,16歲哪有思考能力,根本還沒受精吧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7-11-07T02:57
有這種父母我也會崩潰,現在小孩自我意識都很高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7-11-09T06:04
學業愛情已經不是過去時代父母能左右的了
尤其是又有創作能力和藝術氣息的才女,父母都是老朽木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7-11-11T09:10
那能控制我自由的心靈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7-11-13T12:17
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
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7-11-15T15:24
可以滿足自己崇拜的老師,會帶來義無反顧當小三的勇氣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7-11-17T18:30
我真的覺得我是白癡 google了半天判決書 結果才發現
應該要找不起訴書 更靠北的是早有人po上來了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7-11-19T21:37
被錢買通了吧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7-11-22T00:44
樓上有掛喔~講一下嘛~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7-11-24T03:51
我不相信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7-11-26T06:57
南檢的判決書竟然這麼一面倒 是寫好劇本了嗎? 司法的
公平性呢???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7-11-28T10:04
你比較盡忠職守啦~連po2篇,還真有心呢

案偵結 檢方: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兩情相悅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7-08-22T10:45
林奕含案偵結 檢方: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兩情相悅 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察,今天 宣布「不起訴」處分。檢方查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在2009年6月林高中畢業後交往,交 往2個月後發生性關係,同年10月分手,11月自殺住進醫院,但林奕含的病例資料中,從 未提及遭陳國 ...

世大運開幕看得滿感動的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7-08-19T22:28
台灣有史以來舉辦最大的國際賽事 看到各項表演以及硬體燈光效果,還有聖火點燃過程 總覺得就像是夢幻般的夢境一樣 以往看到這種規模等級的表演,都是國外舉辦的 沒想到有生一年,可以看到台灣也能展現出如此有聲有色高規模的開幕式 接下來十幾天,有機會一定會進場看看球,替選手們加油 不知板上的大家看得如何呢 ...

如果追求者或男友去嫖妓?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7-08-17T08:47
再怎麼喜歡追求者 甚至是變成男友 後來才知道 男生有這樣的過去事件時... 真的會害怕被傳染 就算是男生一再強調 他是去喝茶的 喝茶得都很乾淨!! 都會固定去檢查!!(---andgt;這到底是每次都會給你看證明嗎?很那悶) 女生都氣男生說謊吧 一副斯文乖乖的模樣 當他鬆懈說出他多久就 ...

大家近期最喜歡的一首歌是?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7-08-10T07:38
我很喜歡聽音樂~常常youtube一聽就是3、4個小時XD 近期最喜歡的歌 是艾怡良的「寂寞無害」 這首是前幾天無意間聽到的 一聽就愛上啊 無限循環中XD 想請問各位近期最喜歡的一首歌是什麼呢~ 分享一下讓我還有大家聽看看吧andgt;andlt; - ...

有女生知道手機退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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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7-08-09T19:00
我是朋友跟我講我才知道 以前都傻傻的合約到就直接去門市續約 原來找通訊行續約然後不拿手機的話 通訊行會直接折現金給你 比方說朋友去辦中華1399 30個月吃到飽 通訊行退21000的現金 換算下來一個月本來1399 換算下來每個月只要699 比拿手機划算超多的 以前白白虧了好多錢Orz -- S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