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人夫偕女衣衫不整同處廁所 妻告 - 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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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人夫偕女衣衫不整同處廁所 妻告不成

有上衣下半身只穿內褲 女兒撞見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羅東鎮48歲林姓男子與廖姓女子為夫妻,今年2月,林
男帶著39歲中國籍林姓女子回家,2人在廁所內下半身只著內褲,林男女兒撞見後告訴母
親,廖女向林男與林女提起妨害婚姻與家庭告訴,宜蘭地檢署以沒有明確姦淫行為做出
不起訴處分。

據不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女兒指證,當時在家中,聽到爸爸在樓下跟人說話,後來就回
到房間內,她看到門口見到不熟悉女性鞋子,就跑到爸爸房間,聽到洗澡的聲音,透過透
明霧面浴室門看見2個人影,於是打開廁所門,看見爸爸與林姓女子有著上衣,卻只穿內
褲站在裡面,後來林女回到房內剩下爸爸1人洗澡。

女方稱當時並未衣衫不整

林女在偵查時指稱,當時並沒有衣衫不整,因林男在廁所要洗澡,她告訴他想上廁所,林
男拿完東西後隨即讓出廁所離開。之所以去林男家,因為平常住同事家,當天被林男載回
去但進不去,林男怕她在外危險,所以先將她載回住處。

林男則表示,當天載林女回家,女方沒帶鑰匙,請她先回自己住處,到家後林女說想上廁
所,因樓下廁所髒,請對方到自己正要進去洗澡的樓上廁所。

檢察官認沒有明確姦淫行為

承辦檢察官認為,2人雖共處一室可議,但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指訴而認定有罪,沒有明
確事實認定有姦淫行為,全案不起訴偵結。

(自由時報 1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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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8-05
現在的檢察官/法官都在比腦殘
Mia avatarMia2016-08-07
刑法239條用語為通「姦」,從文字的意思可推導出立法者設
定欲
處罰是「性器結合」的行為。倘恣意的擴張法律文字中所預處
罰範圍(衣衫不整),檢察官和法官將成為實質意義上的立法者
,這不僅破壞了憲政運作,更可能使人民權利動輒受到侵害,
白色恐怖時期只要有親共、台獨、嘲諷政府的思想,皆可因涉
內亂罪而遭逮捕甚至槍決,殷鑑不遠。
Jacob avatarJacob2016-08-08
媒體未請教專業人士,並刻意塑造出顢頇的印象,令人齒冷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8-10
連個摩鐵錢都要省喔
Lucy avatarLucy2016-08-11
重點還是要回到證據,妻子太急,蒐證不足就打草驚蛇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8-13
沒實質證據,就真的只能不起訴了阿!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08-14
這樣就認定有罪才叫腦殘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08-16
別再說了 一樓的臉很腫了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6-08-17
連親眼見到都沒有~是要定什麼罪~隨便一個人指認就可以定罪
那才是真腦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