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英國留學遊學板 補習班/留學代辦 管理辦法 - 留學
By Ophelia
at 2008-11-17T16:21
at 2008-11-17T16:21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最新修改版本為:
2. 張貼由補習班/留學代辦主辦或者有參與其中之非營利活動之前,
必須徵得至少一位板主的許可。必須附上主辦單位的全名;
可以提供活動時間、地點、簡介。但不可附上主辦單位相關聯絡資訊
(例如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與網址),而由有興趣的板友自行用站內信洽詢。
電話跟電子郵件信箱:有直接聯繫補習班/留學代辦的可能。
網址:若其上有通往補習班/留學代辦 的連結,也算是間接廣告。
所以這幾者不能直接出現在板上的文章裡面。
但是若附了主辦單位全名,簡介內容包含足夠充分的關鍵字,
有心洽詢的板友,透過站內信或搜尋引擎,要找到相關聯絡資訊並不困難。
※ 引述《AllenHuang (∴'☆:∵★.\:)》之銘言:
: ※ 引述《AllenHuang (∴'☆:∵★.\:)》之銘言:
: : ◎ 英國留學遊學板 補習班/留學代辦 管理辦法 ◎ 修正於 12 Nov., 2008
: : ══════════════════════════════════════
: : 1. 禁止張貼商業廣告,或進行任何營利性質之行為。
: : 2. 張貼由補習班/留學代辦主辦之非營利活動之前,必須徵得至少一位板主的許可。
: : 必須附上主辦單位的全名,但不可附上主辦單位相關聯絡資訊(例如電話與網址)。
: Here I give a brief explanation first:
: For this kind of activities, you
: -- MUST provide: name(s) of the host
: -- CAN provide: date, time, place with address, introduction
: -- CANNOT provide: E-mail, website, telephone, mobile phone
: The regulations will be updated if necessary.
: : 3. 同一單位張貼資訊時,兩週至多一次(相鄰兩次文章不可小於兩週)。
: : 4. 與板友的聯絡限以站內信進行,不可以單位身分在板上回覆板友問題。
: : 5. 本看板並非用作補習班/留學代辦宣傳或廣告之用,故訂定此特別管理辦法。
: : ──────────────────────────────────────
: :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者:文章將被刪除或標記,情節嚴重者予以警告。
: : !!. 曾被警告過而再犯者:浸水桶兩週,必要時予以劣文。
: : !!!.曾被浸水桶而再犯者:視輕重浸水桶一個月或者永久水桶,必要時予以劣文。
--
2. 張貼由補習班/留學代辦主辦或者有參與其中之非營利活動之前,
必須徵得至少一位板主的許可。必須附上主辦單位的全名;
可以提供活動時間、地點、簡介。但不可附上主辦單位相關聯絡資訊
(例如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與網址),而由有興趣的板友自行用站內信洽詢。
電話跟電子郵件信箱:有直接聯繫補習班/留學代辦的可能。
網址:若其上有通往補習班/留學代辦 的連結,也算是間接廣告。
所以這幾者不能直接出現在板上的文章裡面。
但是若附了主辦單位全名,簡介內容包含足夠充分的關鍵字,
有心洽詢的板友,透過站內信或搜尋引擎,要找到相關聯絡資訊並不困難。
※ 引述《AllenHuang (∴'☆:∵★.\:)》之銘言:
: ※ 引述《AllenHuang (∴'☆:∵★.\:)》之銘言:
: : ◎ 英國留學遊學板 補習班/留學代辦 管理辦法 ◎ 修正於 12 Nov., 2008
: : ══════════════════════════════════════
: : 1. 禁止張貼商業廣告,或進行任何營利性質之行為。
: : 2. 張貼由補習班/留學代辦主辦之非營利活動之前,必須徵得至少一位板主的許可。
: : 必須附上主辦單位的全名,但不可附上主辦單位相關聯絡資訊(例如電話與網址)。
: Here I give a brief explanation first:
: For this kind of activities, you
: -- MUST provide: name(s) of the host
: -- CAN provide: date, time, place with address, introduction
: -- CANNOT provide: E-mail, website, telephone, mobile phone
: The regulations will be updated if necessary.
: : 3. 同一單位張貼資訊時,兩週至多一次(相鄰兩次文章不可小於兩週)。
: : 4. 與板友的聯絡限以站內信進行,不可以單位身分在板上回覆板友問題。
: : 5. 本看板並非用作補習班/留學代辦宣傳或廣告之用,故訂定此特別管理辦法。
: : ──────────────────────────────────────
: :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者:文章將被刪除或標記,情節嚴重者予以警告。
: : !!. 曾被警告過而再犯者:浸水桶兩週,必要時予以劣文。
: : !!!.曾被浸水桶而再犯者:視輕重浸水桶一個月或者永久水桶,必要時予以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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