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utesuper: 科科 原來連署還要付錢有營業行為啊 這種非經常性攤位 06/08 15:19
→ cutesuper: 又沒有盈利 除非他們把騎樓整個擋住妨礙行人通行 不然 06/08 15:20
→ cutesuper: 我很好奇違反什麼法規 06/08 15:2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當然,有些人惡勢力很大,警察根本不敢開單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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