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ji (daji)》之銘言:
: 一言難盡,有事相求。
: 徵求: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僅簽名蓋章,無需到戶政事務所。
: 事由:7/29周五,在北辰派出所完成報案,以及申請通常保護令。
: 8/11周四,雙方達成共識,不走法庭判決,只完成登記、換身分證。
: 時間:8/14周日、8/15周一、8/16周二,晚上8點都方便。
: 地點:站內信再回覆,例如:全家超商、麥當勞等場所。
: 借雲林板徵求1~2人,以薄禮答謝。
抱歉打擾到雲林各位鄉民了!
其實這位鄉民的做法是有很大爭議!
所以我把餵狗拿到後的資料(有發生過的真實案例給大家當參考)
Line來的離婚證人 法官判無效
桃園縣的李姓男子想和方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
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方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
朋好友,而透過網路聯絡來的,不能確認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判決書指稱,李男和方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
;但方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桃園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時,方女表示,在辦理離婚當時,李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
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過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
簽名、蓋章。李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但辯稱方女在得知此事後,仍然
願意簽名和蓋章,顯然也有離婚之意。
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至於證人之資格,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加以擔任。而本案的證人
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不曾和方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
無效。
不過本肥還是立於勸和不勸離的古代人角度的想法...
--
: 一言難盡,有事相求。
: 徵求: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僅簽名蓋章,無需到戶政事務所。
: 事由:7/29周五,在北辰派出所完成報案,以及申請通常保護令。
: 8/11周四,雙方達成共識,不走法庭判決,只完成登記、換身分證。
: 時間:8/14周日、8/15周一、8/16周二,晚上8點都方便。
: 地點:站內信再回覆,例如:全家超商、麥當勞等場所。
: 借雲林板徵求1~2人,以薄禮答謝。
抱歉打擾到雲林各位鄉民了!
其實這位鄉民的做法是有很大爭議!
所以我把餵狗拿到後的資料(有發生過的真實案例給大家當參考)
Line來的離婚證人 法官判無效
桃園縣的李姓男子想和方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
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方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
朋好友,而透過網路聯絡來的,不能確認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判決書指稱,李男和方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
;但方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桃園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時,方女表示,在辦理離婚當時,李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
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過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
簽名、蓋章。李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但辯稱方女在得知此事後,仍然
願意簽名和蓋章,顯然也有離婚之意。
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至於證人之資格,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加以擔任。而本案的證人
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不曾和方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
無效。
不過本肥還是立於勸和不勸離的古代人角度的想法...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