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又聽到消防車的聲音了 - 台北萬華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9-12-16T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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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整理下縱火相關推文

正在學法律, 把知道的部份分享大家, 答的不好請見諒, 大家參考看看就好 XD
: → bking:= =||| 縱火的罪好像不重... 12/15 00:20
刑罰權是國家獨占, 法定刑的輕重仍有比例原則, 無法一概而論,
理想上是處罰所受損失 >= 犯罪所得之利益, 達到預防的效果
所謂亂世用重典, 但悖於人民行事規則致無法遵守, 而國家無完全追訴執行的能力,
只是損傷國家的威信和人民的法律感情

: → Cmetallifer:有沒有連燒三四天的阿 太扯了吧... 縱火的去死啦 12/15 00:22
: 推 streetbad:給BK...上網查一下就知道縱火的罪重不重了... 12/15 00:24
: 推 bking:刑法第174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個人覺得有點輕|||| 12/15 00:26
因為174I是無人情形的放火罪

犯罪目前實務採三階理論檢驗

假設事實: 甲連續縱火三天, 一天一間房, 成立何罪 ? 若第三天不巧燒死乙呢 ?
1. 構成要件檢驗(分主客觀):
即法條解釋之大前提, 加上事實發生之小前提, 是否能涵攝套入適用

主觀: 故意 or 過失 or 無過失, 本例假設有放火故意
客觀: 173和174差別在有無"人"居住, 而建築物係周有門壁, 足遮風避雨的地上工作物
本例中為有人可能居住之房屋, 故成立173第1項

2. 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ex: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 本例中是沒有

3. 有責性: 行為人是否有不可責難之由(ex 未成年, 心智錯亂)..., 本例是沒有

故甲每次燒一間房即成立 173I, 三天燒三間房從時間密集程度可分為三行為, 數罪併罰

而第三次縱火中, 同一次縱火行為中不慎燒死乙,
則該行為觸犯數法益(本例為社會法益173I 放火罪 和個人法益276I),
想像競合一罪擇其重, 僅成立173I (若故意燒死乙, 則競合為殺人罪271I)

故併罰三次 173I放火罪 至少21年有期徒刑~ 最高無期徒刑

PS 毀損罪和放火罪依法律單數為的特別關係, 放火罪更能評價放火導致之毀損
: → music849:真的很輕~把人燒死視同殺人~ 12/15 00:29
: 推 streetbad:174應是一般縱火...若涉及傷害或殺人得加重 12/15 00:30
目前173 174沒有加重結果犯, 但仍能用想像競合擇其重
: → streetbad: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死刑機會應該不高 12/15 00:31
: → streetbad:無期的話大約關個1X年就假釋出獄又變成定時炸彈 12/15 00:31
: → streetbad:另外BK可以看一下173條 如於現仍供居住使用之住宅建築 12/15 00:34
: → streetbad:物等...刑責是7年以上最重無期... 12/15 00:34
: → bking:所以還得看有沒有住人 是這樣嗎? 12/15 00:35
: 推 streetbad:主要看地點的屬性...如果是郊區廢棄廠房之類且當時無人 12/15 00:36
^^^^^^^^^
173I 174I均是保護社會法益, 當時即使確認無人, 有可能有人居住使用即能成立
: → streetbad:就應該是174條 但這兩天萬華的可能會是173 而且如果真 12/15 00:37
我寫的事實都是假設的, 還是要調查事實才能正確評價
: → streetbad:的是縱火事件 一罪一罰之後...恩 不要問 _________ 12/15 00:37
: 推 bking:樓上專業 感謝... 12/15 00:38
: → streetbad:我非法律專長...如有專業人士請盡量指正!! 12/15 00:39
: → streetbad:這樣才可以讓鄉民們能學到更多知識~~ 12/15 00:39
: → cityboy101:其本上..在台灣沒有重罪..有錢有關係什麼都啦無罪... 12/15 16:47
經濟犯罪 白領犯罪專業度高, 樣式繁雜, 一般人難以覺查, 更逞論追訴,
故犯罪黑數很高比例皆在此

降低犯罪率是各國努力的目標, 重刑也不是唯一的手段,
(比如強姦犯即使閹掉還是能用其他器物犯強姦罪),
畢竟事前預防總是勝過事後追懲,
況且法律再怎麼制定, 總是像學校考試一樣,
有低於標準(法律)而不及格的學生, 這時可以降低標準(法律)來滿足大眾,
這樣很歡樂但還是沒解決問題 XD, 也可以藉由教育來提升不及格的學生

事前預防有賴於良好的家庭 學校教育, 社會福利, 犯罪追訴高, 這邊大家都知道,
但這也是後天能降低犯罪的部分, 在犯罪學有個天生犯罪人理論,
統計出天生犯罪人的type, 天生犯罪人與生具來就是背於社會期待,
而這也不是他們願意, 可能是無法控制生物原始的衝動 (人類還是動物呀 XD).


而一般犯罪人始終要回歸社會, 就此而言, 事後補救可著重於
輕罪可以勞動服務替代, 否則入監太短, 學好不足 學壞有餘
重罪藉由監獄再教育
成一小社會, 小學校, 學習謀生技能, 人際關係, 宗教,
與受害者協會互動, 了解自己對他人造成之困擾, 等等

而死刑一直朝向廢止或立而不用的方向前進,
再拿學校做比喻, 全國小學生最後一名的學生還是要有學校收呀,
畢竟國民教育是人民的義務, 而教好學生是學校的義務,
不合標準就要把別人退學, 對於處在底層的學生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更何況學校校規 國家法律往往是社會頂層的精英所制定,
會否有社會達爾文的疑慮呢 ??



---
有錯請指正, 廢話多請包含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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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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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學校

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09-12-19T10:25
雖然看到法條有點...(因為個人最近在準備國考,幾乎都在看六法)但還是推原PO用心XD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9-12-20T04:47
如果找資深律師來辯護,放火點是否供人居住凹的回來嗎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9-12-23T14:15
還是只要有門壁就算沒屋頂 沒有討論空間一律1731?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09-12-26T23:42
看萬華版長知識 感謝分享 XD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9-12-30T09:09
推一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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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12-14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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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09-12-13T01:16
因為我拿到幾張北醫的游泳池門票 請問一下北醫的游泳池是在哪裡? 要怎麼走 往哪個方向進去? 我只知道醫院跟學校這兩個大門口的位置 然後..北醫游泳池的人多嗎?? 我打算用完之後要去加入永春站的go gym健身中心 不知道有沒有人是那邊的會員 可以問一下想法嗎 謝謝 -- 雖然我沒有傾國傾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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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12-11T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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