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鄉民機場接送服務 - 新竹
By Valerie
at 2017-02-18T02:25
at 2017-02-18T02:2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uochunyu (人生下一階段!)》之銘言:
: 剛剛在dinotw那篇回覆推文被刪,覺得莫名其妙......
: 只好寫一篇回覆dinotw
: 直接切正題
: 租賃車可以接機場接送,是以租車附司機的概念,請參考法規第100條第三款。
: 網址 goo.gl/mHkPb0
: 另外也有找到一篇談論台灣計程及租賃車產業的文章,有興趣可以參考看看。
: 網址 goo.gl/JNvH3y
: 我想dinotw指的比較像是以個人名義租車後自行從事攬客
: 而租賃業司機屬租賃公司員工不同。
: To: dinotw你如果在下面推文,我不會刪,請放心。
: ※ 引述《dinotw (花見嘉介)》之銘言:
: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八款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
: 業
: : 。
: : 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駛攬客違規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其計
: 次
: : 量罰標準商定為
: : 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銀元五千元罰鍰;第三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
: 扣
: : 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四次起每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
: 車
: : 輛牌照兩個月。
: :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後重新起算。
: : 二、承租人利用租賃小客車從事攬客違規營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
: : 條第二項處罰。由於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同一人,原則上應無計次量罰問題,爰商定每
: 案
: : 處該車輛承租人銀元一萬元罰鍰。
: : 惟如有特殊情況,各地方公路監理機關仍應斟酌實際情形,為適當之
: : 裁處。
: : 公路法
: : 第七十七條(違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定之處罰)
: :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
: 千
: :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
: 定
: :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 執
: : 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
: 元
: :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
: 執
: : 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 : 合法租賃公司可以這樣個別攬載客人?
: : 違法載客的行為版主是否該管一管呢?
: /
: : 送
: ~
: : 就
: 品
: : 除
: 職
: : 業
: 一
: : 意
: 新
: : 車
: 折
: : ,
: 合
: : ,
: 0:
: : 09
: 0:
: : 10
: 0:
: : 30
: 0:
: : 59
: 1:
: : 38
: 0:
: : 19
對於租賃車營業,個人有些小小的看法。
前面版友有提到,租賃業分為甲種、乙種及丙種三類,
甲種及乙種可作短租車(如租2小時或3天5天等)及長租車(如1年以上),
丙種則僅限長租車,以上是正確的。
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實沒有提到付費方式,
一般實務上大多是租賃公司與機關團體簽妥契約(汽車出租單),
通常是以月結較多(如接送公司員工到車站,1個月固定次數)。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5款:「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8款:「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
從上面的定義來看,
誰是租車人跟出租人就很重要,
如果是機關團體(租車人),與租賃公司(出租人)簽約,這樣很清楚,
如果是散客(租車人),與租賃公司(出租人)簽約,這樣或許也沒問題。
今天想從事載客但不想跟小黃一樣受到計程車限制(如排班、考照、車身需黃色),
也沒辦法(或不想)成立一家租賃公司(或聘僱為該公司駕駛)經營,
自己剛好有一台自用車在身邊,更不想變成違規營業的白牌車,
唯一方法就是靠行。
駕駛是自己用來通勤等用途的話,符合第2條第1項第5款,只是特別把自用牌換成租賃牌不知道差異在哪(節稅?)。
自己找案子從事客貨載運就會有一些灰色地帶,
如果駕駛變成是租車人(掛租賃牌後,汽車所有人為租賃公司),
可能有第100條第1項第8款的疑慮。
如果駕駛變成是出租人(把車租給機關團體或散客),就有乘客變成租車人並須僱用司機,再由駕駛指派自己為司機的現象,
可能有靠行車都代表租賃公司對外營業的情形,對租賃公司管理來說會更複雜。
以上是個人簡單概念,
實務上怎麼認定還需要高手下凡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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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在dinotw那篇回覆推文被刪,覺得莫名其妙......
: 只好寫一篇回覆dinotw
: 直接切正題
: 租賃車可以接機場接送,是以租車附司機的概念,請參考法規第100條第三款。
: 網址 goo.gl/mHkPb0
: 另外也有找到一篇談論台灣計程及租賃車產業的文章,有興趣可以參考看看。
: 網址 goo.gl/JNvH3y
: 我想dinotw指的比較像是以個人名義租車後自行從事攬客
: 而租賃業司機屬租賃公司員工不同。
: To: dinotw你如果在下面推文,我不會刪,請放心。
: ※ 引述《dinotw (花見嘉介)》之銘言:
: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八款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
: 業
: : 。
: : 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駛攬客違規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其計
: 次
: : 量罰標準商定為
: : 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銀元五千元罰鍰;第三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
: 扣
: : 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四次起每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
: 車
: : 輛牌照兩個月。
: :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後重新起算。
: : 二、承租人利用租賃小客車從事攬客違規營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
: : 條第二項處罰。由於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同一人,原則上應無計次量罰問題,爰商定每
: 案
: : 處該車輛承租人銀元一萬元罰鍰。
: : 惟如有特殊情況,各地方公路監理機關仍應斟酌實際情形,為適當之
: : 裁處。
: : 公路法
: : 第七十七條(違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定之處罰)
: :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
: 千
: :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
: 定
: :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 執
: : 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
: 元
: :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
: 執
: : 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 : 合法租賃公司可以這樣個別攬載客人?
: : 違法載客的行為版主是否該管一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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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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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
: 品
: : 除
: 職
: : 業
: 一
: : 意
: 新
: : 車
: 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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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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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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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0:
: : 59
: 1:
: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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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對於租賃車營業,個人有些小小的看法。
前面版友有提到,租賃業分為甲種、乙種及丙種三類,
甲種及乙種可作短租車(如租2小時或3天5天等)及長租車(如1年以上),
丙種則僅限長租車,以上是正確的。
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實沒有提到付費方式,
一般實務上大多是租賃公司與機關團體簽妥契約(汽車出租單),
通常是以月結較多(如接送公司員工到車站,1個月固定次數)。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5款:「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8款:「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
從上面的定義來看,
誰是租車人跟出租人就很重要,
如果是機關團體(租車人),與租賃公司(出租人)簽約,這樣很清楚,
如果是散客(租車人),與租賃公司(出租人)簽約,這樣或許也沒問題。
今天想從事載客但不想跟小黃一樣受到計程車限制(如排班、考照、車身需黃色),
也沒辦法(或不想)成立一家租賃公司(或聘僱為該公司駕駛)經營,
自己剛好有一台自用車在身邊,更不想變成違規營業的白牌車,
唯一方法就是靠行。
駕駛是自己用來通勤等用途的話,符合第2條第1項第5款,只是特別把自用牌換成租賃牌不知道差異在哪(節稅?)。
自己找案子從事客貨載運就會有一些灰色地帶,
如果駕駛變成是租車人(掛租賃牌後,汽車所有人為租賃公司),
可能有第100條第1項第8款的疑慮。
如果駕駛變成是出租人(把車租給機關團體或散客),就有乘客變成租車人並須僱用司機,再由駕駛指派自己為司機的現象,
可能有靠行車都代表租賃公司對外營業的情形,對租賃公司管理來說會更複雜。
以上是個人簡單概念,
實務上怎麼認定還需要高手下凡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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