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tco預定地旁(歌林) - 新莊
By Mary
at 2015-06-27T17:35
at 2015-06-27T17:3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reep015 (Dannel)》之銘言:
: 剛剛經過那邊,發現了這塊招牌(應該是近期掛上去的,之前沒看過)
: http://i.imgur.com/Vwz5MqV.jpg?1
: 先不論Costco是要蓋在國際宴會廳還是國際宴會廳龐得空地
: 這塊原本歌林要蓋商場的地真的很大一片
: 究竟Costco會不會帶來商機,大家又希望這塊地被誰租下來勒?
: 其實那邊有點尷尬,因為很接近工業區,不適合太商業化的商場
: 可是這塊地又這麼大...
都市計畫公告出來了。
http://is.gd/7dbMxu
詳細請看原 PDF 檔。
這不是和 costco 有重覆到?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工商綜合專用區一為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
食、展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
與賣場於一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其面積不得高於計畫區總面
積之百分之四十。
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供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其他必要
性服務設施使用),供作停車場、基地內通路、公共設施及公用
設備等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其面積不得低於計畫區總面積之百
分之三十。
3、生態綠地(供綠地使用)除必要之步道系統、照明、座椅、排水
及景觀維護設施外不得開發建築使用,其面積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生態綠地應由開發單位開發完成並經營維
護。
4、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如下列規定:
(1)工商綜合專用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
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六十。
(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供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其
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地面層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五,其使用內容、
面積、比例及位置詳計畫書,非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核准通過者,不得任意變更。且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其他相關獎勵規定。
5、有關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步道系統、交通運輸系統配置及管
制、建築量體、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置、高度、造型、色彩
與風格等及建築物附屬設施管制、環境保護設施配置與管制、植
栽綠化及都市設計審議等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詳原擬定細部計畫
書。
6、所規劃工商綜合專用區二面積中可供建築部分,得與工商綜合專
用區一面積合併建築使用,其合併建築內容及位置詳計畫書,非
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准通過者,不得任意變更;且其
建蔽率不得大於工商綜合專用區一與工商綜合專用區二面積合
計之百分之六十,其建築容積不得超過本點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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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經過那邊,發現了這塊招牌(應該是近期掛上去的,之前沒看過)
: http://i.imgur.com/Vwz5MqV.jpg?1
: 先不論Costco是要蓋在國際宴會廳還是國際宴會廳龐得空地
: 這塊原本歌林要蓋商場的地真的很大一片
: 究竟Costco會不會帶來商機,大家又希望這塊地被誰租下來勒?
: 其實那邊有點尷尬,因為很接近工業區,不適合太商業化的商場
: 可是這塊地又這麼大...
都市計畫公告出來了。
http://is.gd/7dbMxu
詳細請看原 PDF 檔。
這不是和 costco 有重覆到?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工商綜合專用區一為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
食、展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
與賣場於一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其面積不得高於計畫區總面
積之百分之四十。
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供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其他必要
性服務設施使用),供作停車場、基地內通路、公共設施及公用
設備等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其面積不得低於計畫區總面積之百
分之三十。
3、生態綠地(供綠地使用)除必要之步道系統、照明、座椅、排水
及景觀維護設施外不得開發建築使用,其面積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生態綠地應由開發單位開發完成並經營維
護。
4、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如下列規定:
(1)工商綜合專用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
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六十。
(2)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供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其
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地面層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五,其使用內容、
面積、比例及位置詳計畫書,非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核准通過者,不得任意變更。且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其他相關獎勵規定。
5、有關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步道系統、交通運輸系統配置及管
制、建築量體、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置、高度、造型、色彩
與風格等及建築物附屬設施管制、環境保護設施配置與管制、植
栽綠化及都市設計審議等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詳原擬定細部計畫
書。
6、所規劃工商綜合專用區二面積中可供建築部分,得與工商綜合專
用區一面積合併建築使用,其合併建築內容及位置詳計畫書,非
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准通過者,不得任意變更;且其
建蔽率不得大於工商綜合專用區一與工商綜合專用區二面積合
計之百分之六十,其建築容積不得超過本點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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