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菜寮捷運站計程車追撞機車車主們 - 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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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772bc342948d2dc33d44f5b?t=4240535925
車行真的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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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Oliver2018-10-02
車行不一定是僱用人,通常是靠行的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8-10-06
8仙那個誰 那個誰 負責了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8-10-08
之前蝶戀花整個車行就被扣起來 靠行的司機都無法跑車
Oscar avatarOscar2018-10-08
八仙只是租場地給活動執行
Eden avatarEden2018-10-09
有種說法 僅供參考~~~Y
Hardy avatarHardy2018-10-09
司機跟車行是租車(租牌)的租賃關係 不是僱傭關係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10-10
就像租車公司 我租車給你 你肇事 租車公司沒有監督責任
所以是當事人自己要負責 但這說法僅供參考
Lily avatarLily2018-10-13
連結已經特別找「臺灣大車隊」的判決惹,參考看看吧!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8-10-14
有那個屁股給人家靠行掛名號,出事當然就要扛摟
Emily avatarEmily2018-10-16
https://goo.gl/tF6xrE 之前鋼鐵爸的兒子車禍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