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6-15 板務修改討論 - 高雄
By Robert
at 2021-07-23T11:36
at 2021-07-23T11:36
Table of Contents
6-14的修改方案怎看都不行
新 6-14:方案一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且已影響公眾利益。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二
6-14 刻意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刻意程度由板主從寬認定之
僅限文章的話,以後造謠者都推文造謠,想造多少謠都沒問題
反正6-14管不到
我覺得應該這樣修正比較恰當
新 6-14:方案三
6-14 刻意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和推文。
違規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視為兩次違規。
※經版友提醒,仍未於文章/推文發出後12小時內,利用修改文章/回文/補推文
澄清更正者,視為刻意行為加重懲處。在12小時內澄清者視為發言不當,處7
日水桶。如因他案12小時內被水桶無法澄清者,則在12小時內以寄澄清更正信
給版主代發的方式處理。一切時間判定以PTT系統紀錄為準。
※檢舉時檢舉方須檢附證據,版主收到檢舉方證據後,需要求被檢舉方檢附證
據,不論檢舉方/被檢舉方,經版主發信要求後仍未在24小時內附上證據,板主
有權不受理該方證據。
※版主宣判時需檢附雙方證據,以正視聽。
我覺得這樣修正可以大幅減少版主誤判和版友質疑的空間,也把罰則的模糊地帶消掉。
同時定義出怎樣算故意,怎樣算過失。
這樣以後判決上的爭議比較少,不會有人爭執某案判太重,或某案判太輕。
也讓那些一時不查,不小心發文/推文觸犯6-14版規的人有補救空間。
大家有更好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來
謝謝
--
新 6-14:方案一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且已影響公眾利益。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二
6-14 刻意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刻意程度由板主從寬認定之
僅限文章的話,以後造謠者都推文造謠,想造多少謠都沒問題
反正6-14管不到
我覺得應該這樣修正比較恰當
新 6-14:方案三
6-14 刻意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和推文。
違規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視為兩次違規。
※經版友提醒,仍未於文章/推文發出後12小時內,利用修改文章/回文/補推文
澄清更正者,視為刻意行為加重懲處。在12小時內澄清者視為發言不當,處7
日水桶。如因他案12小時內被水桶無法澄清者,則在12小時內以寄澄清更正信
給版主代發的方式處理。一切時間判定以PTT系統紀錄為準。
※檢舉時檢舉方須檢附證據,版主收到檢舉方證據後,需要求被檢舉方檢附證
據,不論檢舉方/被檢舉方,經版主發信要求後仍未在24小時內附上證據,板主
有權不受理該方證據。
※版主宣判時需檢附雙方證據,以正視聽。
我覺得這樣修正可以大幅減少版主誤判和版友質疑的空間,也把罰則的模糊地帶消掉。
同時定義出怎樣算故意,怎樣算過失。
這樣以後判決上的爭議比較少,不會有人爭執某案判太重,或某案判太輕。
也讓那些一時不查,不小心發文/推文觸犯6-14版規的人有補救空間。
大家有更好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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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21-07-26T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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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21-07-30T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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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21-08-02T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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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8-05T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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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8-19T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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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8-29T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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