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6-15 板務修改討論 -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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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的修改方案怎看都不行

新 6-14:方案一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且已影響公眾利益。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二

6-14 刻意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刻意程度由板主從寬認定之

僅限文章的話,以後造謠者都推文造謠,想造多少謠都沒問題

反正6-14管不到


我覺得應該這樣修正比較恰當

新 6-14:方案三

6-14 刻意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和推文。

違規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視為兩次違規。

※經版友提醒,仍未於文章/推文發出後12小時內,利用修改文章/回文/補推文

澄清更正者,視為刻意行為加重懲處。在12小時內澄清者視為發言不當,處7

日水桶。如因他案12小時內被水桶無法澄清者,則在12小時內以寄澄清更正信

給版主代發的方式處理。一切時間判定以PTT系統紀錄為準。

※檢舉時檢舉方須檢附證據,版主收到檢舉方證據後,需要求被檢舉方檢附證

據,不論檢舉方/被檢舉方,經版主發信要求後仍未在24小時內附上證據,板主

有權不受理該方證據。

※版主宣判時需檢附雙方證據,以正視聽。


我覺得這樣修正可以大幅減少版主誤判和版友質疑的空間,也把罰則的模糊地帶消掉。

同時定義出怎樣算故意,怎樣算過失。

這樣以後判決上的爭議比較少,不會有人爭執某案判太重,或某案判太輕。

也讓那些一時不查,不小心發文/推文觸犯6-14版規的人有補救空間。

大家有更好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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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7-26
刻意拿掉 不然會有雙標問題
Freda avatarFreda2021-07-30
自己有媒體判讀能力好嗎?不要抑賴版主過濾訊息= =
Bennie avatarBennie2021-08-02
方案三“刻意”拿掉與否其實還好,因為已明確定義
12小時內未澄清即視為刻意,這可以客觀判斷;像方
案一、二那種由板主自由心證的就得把刻意拿掉了
Linda avatarLinda2021-08-05
造謠就該罰。自己有媒體判讀能力一樣要罰,兩者不
互斥。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1-08-09
好像有點道理 謝謝樓上
Mason avatarMason2021-08-12
何況檢舉時有檢附證據就表示自己已經有媒體判讀能
力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1-08-15
一堆人不Google,看到與自己意見或常識相反的就檢
舉對方造謠,那亂檢舉的是不是要水桶?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1-08-19
亂檢舉是6-15,本篇只討論6-14,你可以去下面那篇講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8-22
穩起來
Poppy avatarPoppy2021-08-25
12小時真的太久了 釣魚通常沒多久就戰起來了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8-29
檢舉造謠也是要附證據的阿,哪那麼容易亂檢舉
Kumar avatarKumar2021-09-01
推這個思考方向,時間長度怎麼抓我就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