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住戶拉K長達2年 警:我們也沒辦法 - 桃園中壢
By Emily
at 2014-01-09T06:01
at 2014-01-09T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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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ijiHoba (Feel)》之銘言:
不會加字色,所以有點傷眼抱歉。
: 2014/01/08 20:35:00
: 記者潘照文、林建宏/桃園報導
: 桃園中壢有個社區看起來高級,事實上卻長期不得安寧。附近居民投訴,有毒蟲每逢下
: 午3、4點就在家「拉K」,K他命的臭味飄到社區中庭,居民忍無可忍報警處理,但警方
: 卻反而怒嗆管委會一直報警有什麼用?最扯的是,警方已經在現場聞到拉K味道,卻推
: 說沒有搜索票,因此無法破門而入;毒蟲甚至囂張撂話說,只要打電話給所長,都知道
: 「抓耙仔」是誰,讓居民活在恐懼陰影。
關於『檢舉人身分是否保密』,以下就各相關法律進行說明。
依據〈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於下節錄一些重點~
第二點、各檢查、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並詢明
應否對其姓名、身分與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其他均應
依其檢舉意旨製作「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一式三份,經檢舉人確認無
誤、簽名後,其中一份連同原檢舉書、筆錄、資料密封,並由受理檢舉機關
保管,不得隨案移送法院。
第三點、檢舉組織犯罪資料袋經密封後,非經受理檢舉機關承辦人員會同該機關一級
主管單位不得啟封。
依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於下重點~
第三點、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
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應加保密。
依據〈證人保護法〉,雖然不符合第二條的範圍,但是如果判斷「有保護必要時」~
第十五條、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準用
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證人保護之規定。
第十六條、洩密罪之處罰 (警察洩密會被處罰的,詳細請自行查閱~)
: 疑似拉K住戶:「你是吃飽太閒?」
: 社區保全:「什麼意思?」
: 疑似拉K住戶:「你打電話去派出所(報警)對不對?」
: 社區保全:「這不是我們打的啊!」
: 一群男子彷彿兇神惡煞,怒氣沖沖跑來櫃檯威脅保全,還作勢要打人。上個月30日的下
: 午3點多,有住戶指控一群人在屋裡「拉K」,K他命的臭味還飄到中庭久久無法散去,保
: 全因此報警處理,但這群人立刻搭電梯下樓,出言恐嚇威脅。
: 疑似拉K住戶:「我都已經跟所長確認了,所長說你每天都打一通電話去。」
: 社區保全:「不是我打的啊。」
: 疑似拉K住戶:「不然我吃飽太閒來罵你阿!(髒話)XX的。」
: 社區保全害怕的說:「說叫我們出門要小心一點,可能會找人修理我們之類的。」
↑↑↑↑↑↑↑
組織犯罪啊啊
: 疑似拉K住戶跑來管理室怒嗆,甚至透露自己有後台,只要打通電話到派出所,就能知
: 道「抓耙子」是誰,讓管委會質疑難道警方和毒蟲勾結嗎?
: 保全業者吳先生補充:「(警方)就是直接問我們主委啊,你們社區現在報警,現在要
: 我們怎麼辦?他說這種不開門,我們(警察)也沒辦法啊!你現在到底一直報警,要我
: 們怎麼辦?好像我們報警是不對的。」
: 這棟大樓的住戶指控,每逢下午3、4點就有4、5戶會「拉K」,吸毒時間已經長達2年之
↑↑↑↑
上面有提到「組織犯罪」,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下重點~
第二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
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 久,但報警處理卻完全沒用,管委會痛批警方擺明包庇沒作為。
: 保全業者吳先生表示:「(警方)已經明明是聞到味道,可是他(警方)卻好像是一點
: 辦法都沒有。」
依據〈刑事訴訟法〉,於下重點~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但是何謂「情形急迫」就很難說了。
: 要求警方設巡邏箱,但警方卻因故推託,讓居民活在恐懼陰影之中。更氣的是,警察身
: 為人民保母,但到底在保護誰?
: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9795&PageType=12
: 只會抓兩段式左轉和紅燈右轉
Ketamine,俗稱「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施用方式是將粉末狀的毒品,以鼻吸食,藉由鼻部微血管吸收,避免胃酸破壞。
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有關第三級毒品相關刑罰,僅列於下:
第四條、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毒品罪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轉讓毒品罪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持有毒品罪
↑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淨重廿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用
第十一條之一、不得擅自持有毒品及器具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這條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可用 並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來總結吧-----
毒蟲嗆聲誰報案的他知道,可是依法令檢舉報案人是應該被保密的,不依法保密的話
也有罰則,不法的公務人員考績也會受影響的;如果能在「K味正濃時」報案,或許能讓
警察判斷為「有人在內犯罪」的事實,加上情形急迫的話就能無票搜索;如果說烙人搞恐
嚇威脅、強暴脅迫等等,合三人以上又有組織行為,搞成組織犯罪,那代誌就更大條了;
警察的確不能強制犯罪人搬遷,K他命僅是三級毒品,罰則亦不重,但是如果能抓到正在
製造、販賣、運輸、欺瞞、誘騙、轉讓行為,那罰則就嚴重許多了。
警察身為人民保母,警察更是執法之人,警察所保護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人。
另外,檢舉毒品有獎金喔!
依據民國102年新公佈之〈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於下重點~
第六條、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
他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相關第三級毒品者,可得新台幣五千
元到三百萬元之獎金。因檢舉而緝獲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犯罪行為人,
加發獎金新台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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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加字色,所以有點傷眼抱歉。
: 2014/01/08 20:35:00
: 記者潘照文、林建宏/桃園報導
: 桃園中壢有個社區看起來高級,事實上卻長期不得安寧。附近居民投訴,有毒蟲每逢下
: 午3、4點就在家「拉K」,K他命的臭味飄到社區中庭,居民忍無可忍報警處理,但警方
: 卻反而怒嗆管委會一直報警有什麼用?最扯的是,警方已經在現場聞到拉K味道,卻推
: 說沒有搜索票,因此無法破門而入;毒蟲甚至囂張撂話說,只要打電話給所長,都知道
: 「抓耙仔」是誰,讓居民活在恐懼陰影。
關於『檢舉人身分是否保密』,以下就各相關法律進行說明。
依據〈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於下節錄一些重點~
第二點、各檢查、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並詢明
應否對其姓名、身分與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其他均應
依其檢舉意旨製作「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一式三份,經檢舉人確認無
誤、簽名後,其中一份連同原檢舉書、筆錄、資料密封,並由受理檢舉機關
保管,不得隨案移送法院。
第三點、檢舉組織犯罪資料袋經密封後,非經受理檢舉機關承辦人員會同該機關一級
主管單位不得啟封。
依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於下重點~
第三點、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
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應加保密。
依據〈證人保護法〉,雖然不符合第二條的範圍,但是如果判斷「有保護必要時」~
第十五條、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準用
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證人保護之規定。
第十六條、洩密罪之處罰 (警察洩密會被處罰的,詳細請自行查閱~)
: 疑似拉K住戶:「你是吃飽太閒?」
: 社區保全:「什麼意思?」
: 疑似拉K住戶:「你打電話去派出所(報警)對不對?」
: 社區保全:「這不是我們打的啊!」
: 一群男子彷彿兇神惡煞,怒氣沖沖跑來櫃檯威脅保全,還作勢要打人。上個月30日的下
: 午3點多,有住戶指控一群人在屋裡「拉K」,K他命的臭味還飄到中庭久久無法散去,保
: 全因此報警處理,但這群人立刻搭電梯下樓,出言恐嚇威脅。
: 疑似拉K住戶:「我都已經跟所長確認了,所長說你每天都打一通電話去。」
: 社區保全:「不是我打的啊。」
: 疑似拉K住戶:「不然我吃飽太閒來罵你阿!(髒話)XX的。」
: 社區保全害怕的說:「說叫我們出門要小心一點,可能會找人修理我們之類的。」
↑↑↑↑↑↑↑
組織犯罪啊啊
: 疑似拉K住戶跑來管理室怒嗆,甚至透露自己有後台,只要打通電話到派出所,就能知
: 道「抓耙子」是誰,讓管委會質疑難道警方和毒蟲勾結嗎?
: 保全業者吳先生補充:「(警方)就是直接問我們主委啊,你們社區現在報警,現在要
: 我們怎麼辦?他說這種不開門,我們(警察)也沒辦法啊!你現在到底一直報警,要我
: 們怎麼辦?好像我們報警是不對的。」
: 這棟大樓的住戶指控,每逢下午3、4點就有4、5戶會「拉K」,吸毒時間已經長達2年之
↑↑↑↑
上面有提到「組織犯罪」,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下重點~
第二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
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 久,但報警處理卻完全沒用,管委會痛批警方擺明包庇沒作為。
: 保全業者吳先生表示:「(警方)已經明明是聞到味道,可是他(警方)卻好像是一點
: 辦法都沒有。」
依據〈刑事訴訟法〉,於下重點~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但是何謂「情形急迫」就很難說了。
: 要求警方設巡邏箱,但警方卻因故推託,讓居民活在恐懼陰影之中。更氣的是,警察身
: 為人民保母,但到底在保護誰?
: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9795&PageType=12
: 只會抓兩段式左轉和紅燈右轉
Ketamine,俗稱「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施用方式是將粉末狀的毒品,以鼻吸食,藉由鼻部微血管吸收,避免胃酸破壞。
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有關第三級毒品相關刑罰,僅列於下:
第四條、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毒品罪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轉讓毒品罪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持有毒品罪
↑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淨重廿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用
第十一條之一、不得擅自持有毒品及器具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這條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可用 並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來總結吧-----
毒蟲嗆聲誰報案的他知道,可是依法令檢舉報案人是應該被保密的,不依法保密的話
也有罰則,不法的公務人員考績也會受影響的;如果能在「K味正濃時」報案,或許能讓
警察判斷為「有人在內犯罪」的事實,加上情形急迫的話就能無票搜索;如果說烙人搞恐
嚇威脅、強暴脅迫等等,合三人以上又有組織行為,搞成組織犯罪,那代誌就更大條了;
警察的確不能強制犯罪人搬遷,K他命僅是三級毒品,罰則亦不重,但是如果能抓到正在
製造、販賣、運輸、欺瞞、誘騙、轉讓行為,那罰則就嚴重許多了。
警察身為人民保母,警察更是執法之人,警察所保護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人。
另外,檢舉毒品有獎金喔!
依據民國102年新公佈之〈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於下重點~
第六條、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
他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相關第三級毒品者,可得新台幣五千
元到三百萬元之獎金。因檢舉而緝獲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犯罪行為人,
加發獎金新台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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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ilovewwf:I要大寫英文老師沒教你嗎?09/18 00:21
→ cloudsub:1F自婊09/18 00:23
推 DreamerSun:ilovewwf:I要大寫英文老師沒教你嗎? 09/18 00:24
→ DreamerSun:一樓救了這篇XD
笨版總是這麼歡樂(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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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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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4-01-10T11:26
at 2014-01-10T11:26
By Frederica
at 2014-01-11T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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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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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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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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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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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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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4-01-19T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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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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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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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1-21T12:14
By Candice
at 2014-01-22T17:39
at 2014-01-22T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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