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100公尺高本來就不用環評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26條 高樓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住宅大樓,其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一百公尺以上。
2.日照權的定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3條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
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看一下四周的鄰地吧 https://goo.gl/maps/R9cQY
冬至日絕對有1小時以上的日照好嘛
後面那些公寓
這棟是遮到它的東北方而非南方
根本不可能在冬至日讓那些公寓照不到1小時以上的直接日照
遮住他們面北公寓一樓日照的是防火巷後面的公寓
3.就算沒有容移,還是一樣可以蓋20樓以上
只有單層面積再縮小一些,要蓋26樓都可以
住三高度比是1.5 , 後院深度比是0.25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12條 住宅區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
河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
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
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該地正面面碧湖公園,所以說算高度比要蓋幾百公尺都行
重點在後院深度比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25條 後院深度比:建築物各部分至後面基地線之最小水平距離,
與各該部分高度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與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
屋簷、雨遮及後面基地線為道路境界線者,得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這建案基地後面是是麗山街,已經鄰道路
所以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4.本案在民國101年已經拿到建照,建照號碼101-0267
民國102年申請變更建築基地,民國103年通過
結論:完全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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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umpt.com/img/viewer.php?file=xwhcojxt2jf5pvfe6if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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