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高雄妹密謀殺母 - 高雄
By Caroline
at 2020-03-14T11:11
at 2020-03-14T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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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大家其實可以考慮到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看看裁判書 再來下定論
其實有些東西 為了點閱率記者可能會不寫(當然判決書很長 沒看到也是有可能)
這邊節錄幾段裁判書內容和我自己的看法給板友參考
(小弟沒有到很強很強 如果有錯再麻煩諸位先進提點)
首先 這邊是本案裁判書網址
https://reurl.cc/62llLr
內容是真的很長 大家有空可以看看
這篇主要是想討論鄭女判15(10+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5年)到底算不算判太輕?
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
(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272條普遍被認定是加重構成要件 這部分比較深 先不討論
從上面兩個法條來看 殺人罪最輕就是十年(期待可能性那些就先不考慮 與本文討論無關)
所以法官是以271+272判鄭女10年+(10年*1/2=5年)=15年
首先要說明的是 法官是自由心證沒錯 所以這部分其實沒有一定的標準
我們唯一能審視的是 判最輕的理由是甚麼?
那我們可以從判決書來看
鄭女在本案屬於共同正犯 評價來說她跟韓男都是犯了殺人罪(刑法271)
但死者是鄭女家人 所以韓男不會被刑法272條加重(這個以後有空可以說)
然後接著就是判決書節錄的一些犯罪事實阿 動機阿 檢察官沿用法條 這邊先不討論
關鍵在於「有責性」審查階段
我這邊直接節錄判決書內容
重點來了 我把「記者沒寫到的」標黃 把「記者有寫的」標綠
(把原裁判書中人名改為OO)
鄭OO為獨生女,鄭OO出生數月後,家屬感覺鄭OO反
應較慢,包括說話等表現,但從未就醫,國小一年級時老
師因鄭OO認知、學習能力遲緩,建議鄭OO轉至特殊教
育學校就讀,但其母專職照顧鄭OO,且考量交通因素,
未讓鄭OO轉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鄭OO家庭分工傳統
,男主外女主內,其父是家庭決策者與經濟來源,其母懷
孕後離職,專職擔任家管,其父母關係和睦。其父平常忙
於工作,與鄭OO較少互動,鄭OO的教養多由其母負責
,其母會主動向其父說明鄭OO狀況,其父母會盡可能滿
足鄭OO的要求與期待,平常少以體罰方式管教鄭OO,
多以口頭告誡。因其父母認為鄭OO能力差,對鄭OO較
保護,平日鄭OO與其母(被害人)形影不離,關係緊密
,包括一起吃飯、逛街、睡覺等,直到案發前三個月,其
母鼓勵鄭OO要獨立,鄭OO才分房獨自睡。而其母的生
活重心皆在鄭OO身上,平常除看電視無休閒嗜好,也少
朋友往來,人際互動狹小,可能對鄭OO有過度的約束,
其母認為要為鄭OO負責一輩子。鄭OO認為其母的個性
溫柔,對於鄭OO的功課不要求,但對於鄭OO網路交友
與交男友難接受,認為國中、高中太早,而鄭OO認為高
中階段交男友是合理的,認為其母管教嚴格。鄭OO就學
期間建教合作與實習的所得由其父母保管於戶頭,需要時
再由其父母領取給鄭OO,每月約200 元,主要用於用餐
,如果有額外花費,可以再向其父母領取。畢業後未就業
。
舰智識程度⇨高職畢業。鄭OO國小時人際關係普通,國小
三、四年級曾遭同學捉弄;就讀國中時,自述就學期間學
業表現與人際關係中等,有2 個好友,亦曾遭3 名男同學
恐嚇要錢,而自行拿取家中財物,後被其父知道後而遭受
體罰。高職因參加活動或競賽、勤學而記小功,亦曾因功
課遲交等而被警告。在校三年成績幾乎都是倒數名次,鄭
OO母親經常載她上下課,對她照顧備至。老師於三下的
輔導資料中記載:鄭OO個性內向,不擅言詞,很少跟班
上同學互動,下課經常拿手機講電話,喜歡上網結交朋友
(參附件二鄭OO學習資料夾)。
胪送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鄭OO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理
速度在輕度障礙水準,面對日常生活的壓力及衝突,進行
決策思考、問題解決的能力相比於同年齡者不足,其心智
顯得較為幼稚、自我中心、控制慾強,較關注自己的需求
,而少在意他人的感受。她的情緒較易怒、衝動性高,難
以忍受挫折,傾向於關注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對待,習慣
對權威採取消極、反抗的態度。
(4)品行:
鄭OO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
(5)與被害人關係:被害人為其母親部分,已構成刑之加重事
由,不重複評價。
(6)犯罪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甲○○死亡之結果,以及被
害人家屬痛失至親,且本案社會矚目,嚴重危害治安。
(7)犯後態度:自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並
書立悔過書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及其他家屬,已有知錯悔改
之意。
(8)其他:
蔼鄭OO行為時年紀僅19歲,被害人之夫及父母(姓名詳卷
)均到庭表示原諒鄭OO,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被害人
之夫更明確表示不希望鄭OO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希望
他們能早回到社會,做一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矚重訴卷
第390 至391 頁、矚重訴卷二第64頁)。
舰再犯之危險性:凱旋醫院於鑑定書內建議,應給予鄭OO
該當之法律責任,強化其法治教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
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
問題解決能力以預防日後再犯。另經本院審理時觀察其犯
罪後之表現及對於未來之規劃,認其多次哭泣並表示悔悟
,經此次論罪科刑後及如於監所矯治教育中加強其法治教
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
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問題解決能力後,再加上家人表
示願意原諒及支持,再犯之可能性亦不高。
這樣大概可以看的出 法官作出十年徒刑(較輕)的理由了吧
被害人之夫及父母原諒
鄭女有輕度智能不足
犯後態度佳(這本來就是量刑考量!)
家庭成長背景
鄭女為初犯,無前科
結果你作者就只寫一個看起來最會讓法官被罵被檢討的「初犯」?
這篇不是假新聞 但是絕對是「片面資訊」
只希望大家在檢討法官之餘 也要培養一下識讀能力
沒有要說法官一定是對的 法官的判決在過往的判例制度下其實不一定都會被評價「正確」
你可以不看裁判書 你可以不關心法律
但真的不能不看完全部的客觀事實 只看人家提供的片面消息就斷言人家是恐龍法官
不然說真的跟那些相信假新聞的人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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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些東西 為了點閱率記者可能會不寫(當然判決書很長 沒看到也是有可能)
這邊節錄幾段裁判書內容和我自己的看法給板友參考
(小弟沒有到很強很強 如果有錯再麻煩諸位先進提點)
首先 這邊是本案裁判書網址
https://reurl.cc/62llLr
內容是真的很長 大家有空可以看看
這篇主要是想討論鄭女判15(10+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5年)到底算不算判太輕?
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
(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272條普遍被認定是加重構成要件 這部分比較深 先不討論
從上面兩個法條來看 殺人罪最輕就是十年(期待可能性那些就先不考慮 與本文討論無關)
所以法官是以271+272判鄭女10年+(10年*1/2=5年)=15年
首先要說明的是 法官是自由心證沒錯 所以這部分其實沒有一定的標準
我們唯一能審視的是 判最輕的理由是甚麼?
那我們可以從判決書來看
鄭女在本案屬於共同正犯 評價來說她跟韓男都是犯了殺人罪(刑法271)
但死者是鄭女家人 所以韓男不會被刑法272條加重(這個以後有空可以說)
然後接著就是判決書節錄的一些犯罪事實阿 動機阿 檢察官沿用法條 這邊先不討論
關鍵在於「有責性」審查階段
我這邊直接節錄判決書內容
重點來了 我把「記者沒寫到的」標黃 把「記者有寫的」標綠
(把原裁判書中人名改為OO)
鄭OO為獨生女,鄭OO出生數月後,家屬感覺鄭OO反
應較慢,包括說話等表現,但從未就醫,國小一年級時老
師因鄭OO認知、學習能力遲緩,建議鄭OO轉至特殊教
育學校就讀,但其母專職照顧鄭OO,且考量交通因素,
未讓鄭OO轉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鄭OO家庭分工傳統
,男主外女主內,其父是家庭決策者與經濟來源,其母懷
孕後離職,專職擔任家管,其父母關係和睦。其父平常忙
於工作,與鄭OO較少互動,鄭OO的教養多由其母負責
,其母會主動向其父說明鄭OO狀況,其父母會盡可能滿
足鄭OO的要求與期待,平常少以體罰方式管教鄭OO,
多以口頭告誡。因其父母認為鄭OO能力差,對鄭OO較
保護,平日鄭OO與其母(被害人)形影不離,關係緊密
,包括一起吃飯、逛街、睡覺等,直到案發前三個月,其
母鼓勵鄭OO要獨立,鄭OO才分房獨自睡。而其母的生
活重心皆在鄭OO身上,平常除看電視無休閒嗜好,也少
朋友往來,人際互動狹小,可能對鄭OO有過度的約束,
其母認為要為鄭OO負責一輩子。鄭OO認為其母的個性
溫柔,對於鄭OO的功課不要求,但對於鄭OO網路交友
與交男友難接受,認為國中、高中太早,而鄭OO認為高
中階段交男友是合理的,認為其母管教嚴格。鄭OO就學
期間建教合作與實習的所得由其父母保管於戶頭,需要時
再由其父母領取給鄭OO,每月約200 元,主要用於用餐
,如果有額外花費,可以再向其父母領取。畢業後未就業
。
舰智識程度⇨高職畢業。鄭OO國小時人際關係普通,國小
三、四年級曾遭同學捉弄;就讀國中時,自述就學期間學
業表現與人際關係中等,有2 個好友,亦曾遭3 名男同學
恐嚇要錢,而自行拿取家中財物,後被其父知道後而遭受
體罰。高職因參加活動或競賽、勤學而記小功,亦曾因功
課遲交等而被警告。在校三年成績幾乎都是倒數名次,鄭
OO母親經常載她上下課,對她照顧備至。老師於三下的
輔導資料中記載:鄭OO個性內向,不擅言詞,很少跟班
上同學互動,下課經常拿手機講電話,喜歡上網結交朋友
(參附件二鄭OO學習資料夾)。
胪送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鄭OO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理
速度在輕度障礙水準,面對日常生活的壓力及衝突,進行
決策思考、問題解決的能力相比於同年齡者不足,其心智
顯得較為幼稚、自我中心、控制慾強,較關注自己的需求
,而少在意他人的感受。她的情緒較易怒、衝動性高,難
以忍受挫折,傾向於關注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對待,習慣
對權威採取消極、反抗的態度。
(4)品行:
鄭OO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
(5)與被害人關係:被害人為其母親部分,已構成刑之加重事
由,不重複評價。
(6)犯罪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甲○○死亡之結果,以及被
害人家屬痛失至親,且本案社會矚目,嚴重危害治安。
(7)犯後態度:自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並
書立悔過書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及其他家屬,已有知錯悔改
之意。
(8)其他:
蔼鄭OO行為時年紀僅19歲,被害人之夫及父母(姓名詳卷
)均到庭表示原諒鄭OO,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被害人
之夫更明確表示不希望鄭OO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希望
他們能早回到社會,做一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矚重訴卷
第390 至391 頁、矚重訴卷二第64頁)。
舰再犯之危險性:凱旋醫院於鑑定書內建議,應給予鄭OO
該當之法律責任,強化其法治教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
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
問題解決能力以預防日後再犯。另經本院審理時觀察其犯
罪後之表現及對於未來之規劃,認其多次哭泣並表示悔悟
,經此次論罪科刑後及如於監所矯治教育中加強其法治教
育,並給予其情緒管理衛教與支持,衝動控制預防,提升
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與問題解決能力後,再加上家人表
示願意原諒及支持,再犯之可能性亦不高。
這樣大概可以看的出 法官作出十年徒刑(較輕)的理由了吧
被害人之夫及父母原諒
鄭女有輕度智能不足
犯後態度佳(這本來就是量刑考量!)
家庭成長背景
鄭女為初犯,無前科
結果你作者就只寫一個看起來最會讓法官被罵被檢討的「初犯」?
這篇不是假新聞 但是絕對是「片面資訊」
只希望大家在檢討法官之餘 也要培養一下識讀能力
沒有要說法官一定是對的 法官的判決在過往的判例制度下其實不一定都會被評價「正確」
你可以不看裁判書 你可以不關心法律
但真的不能不看完全部的客觀事實 只看人家提供的片面消息就斷言人家是恐龍法官
不然說真的跟那些相信假新聞的人沒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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