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範圍這麼小,有沒有人會有一樣的狀況,
我4/14晚間11:20分左右在承德路三段299巷停機車,
隔天出門覺得怪怪,
牽去修,才發現車子前後輪都被刺破了
目前已經報案,調出監視器找到兇手了
但是對方很無賴、耍賴皮,大膽承認是他做的,卻不肯付修車費用。
於是我就告他了。
因為對方給我的態度,非常的無所謂,
覺得刺破別人的輪胎不是件大不了的事,
我猜想,他可能不是初犯。在此提醒版友~~
如果車子停在這附近,也有輪胎破掉,或是輪胎螺絲被拔掉的行為發生,
一定要去報案!!!
雖然錢可能拿不回來,可是真的不想姑息養奸!!
(其實我在警察跟對方通完電話談和解後哭了好久,真的很害怕...)
結論: 法律好像是用來懲罰守法的人,明明沒做錯事為什麼哭的是我!!
就像劈腿總是沒做錯事的人被懲罰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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