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遺失..你會? - ic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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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以下的討論如果是已記名卡、
綁定聯名卡(即信用卡,如悠遊聯名卡、一卡通聯名卡、Icash聯名卡)
或debit卡(即簽帳金融卡,如悠遊debit卡、一卡通debit卡)等,
不在討論範圍,因為不幸遺失時可直接與銀行做掛失作業。

押金制悠遊卡:
一般購卡時未記名,如果遺失等同現金遺失,拾獲者可同撿到現金做法,惟如果該卡係綁定電子發票之票卡,如遺失者有報案並可舉證票卡內存之發票購買內容時間地點,拾獲卡片者可能觸犯侵佔或竊盜。

I pass卡(一卡通):
係為賣斷制卡片,但是購買證明不見得會揭露購買的卡號,所以要證明該卡係該遺失者的卡恐有難度。

Icash卡、happycash卡:
亦為賣斷制卡片(,其中happycash 2.0印象中購買時會強製記名),現今如果將卡片誤拿已記名的卡片送人,後續衍生的問題(如中獎發票係贈與前消費的)可能會很複雜。

臺灣通、Taiwan money card:
雖然這兩個票證目前停售停辦,但應該也是曾有價值的票證,蒐藏紀念可能無價。

想與大家討論:
1、卡片購買時,是否在收據或發票上應註明該卡之明碼(票卡上可識別的碼)、內碼(需透過感應讀卡機讀出的碼)、購買者資料(可選擇提供與否)等購買證明?以為了未來遺失好找失主為出發點。

2、卡片記名後,是否應該要有「取消記名」、「變更記名」等機制?不然就等同一次性記名卡了。

3、今天不慎票卡遺失,拾卡者可能送致派出所警察局等單位,警察單位會依規定公告遺失物品,但是遺失者何以確認到自己遺失的卡被送到哪?何以舉證該卡就是自己遺失的?拾卡者雖可要求警方刊登公告時提供該卡明碼,但是否引發有心人事利用?
4、如拾獲者未交致警察單位,也選擇不使用,純蒐藏但是卡片內還有可交易的餘額,是否造成售卡單位金流上的利益?

希望大家集思廣益思考看看,讓制度更完善,生活更進步,甚少發文,如排版上有問題歡迎協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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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16-07-13
卡片是可以記名,記名後也可以取消記名。卡號最好自己
要自己記錄卡號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07-17
一卡通電子發票歸戶到自然人憑證下,算不算另類宣示卡是
誰的嗎?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7-19
載具歸戶應該可以算是另類證明吧?
Erin avatarErin2016-07-22
一般押金制的悠遊卡真的目前都無法記名嗎?
Cara avatarCara2016-07-26
3應該警察單位不理的機會比較大,連有名字的證件都不太管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07-30
非晶片悠遊卡好像真的都不行記名...一卡通可以QQ
Rae avatarRae2016-07-31
非晶片悠遊卡也開放記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