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那個在下才剛PO自介後,這位仁兄就來私信要求交換Line,
不過我有拜google大神的習慣,
所以請各位小心戒備,
感謝各位
※ [本文轉錄自 Chat82gether 看板 #1MSwmm7G ]
作者: drawingyou (永恆瞬間) 看板: Chat82gether
標題: Re: [閒聊] 關於panda1213私信要求個資事件
時間: Fri Dec 18 14:48:13 2015
喔喔喔,還好我有搜尋的習慣,
這個人又來了,
藉故跟你說,你已經回覆到版上……
然後下一封跟你要line,方便一起團購、交朋友……
請最近的版友回覆的時候小心一點!
---------以下是,超有用的舊文複習---------
※ 引述《cmoeoo ()》之銘言:
我怕有些人沒跟上,所以我把源由PO上來。
---------------------------------------------------------------------------
合購版常常有人誤回到版上,panda1213就利用這個機會寫信給版友
若是文章還沒刪就「回信」要求白單或Line
若是文章刪掉了,就會寫個類似的標題「寫信」給版友,要求白單或Line
沒有馬上查覺的版友,就把自己的個人資料和line給對方了
有馬上查覺的版友,詢問panda1213的意圖,他回覆類似為了以後的合購、想交朋友
之類的字句
無論是哪一種,panda1213都沒有在合購版上開團
他一直收集版友的個資,用途不明
而且可以合理懷疑他都有保留著,因為他會連名帶姓的去寫信給版友,要求刪文並道歉
否則提告。
----------------------------------------------------------------------------
我先講結論:不用理他,他嚇唬你的,連警察要受理都不可能。
有人來信問我說
這個人私信要求他刪掉推文,否則要告公然侮辱或毀謗?大家有沒有收到呢?
大家來學一下法律好了~民眾版的,不會講很難。
誹謗,是「誣指」對方做出「足以毀損名譽」的事情,內容是「具體」的事件。
→請問大家有沒有誣指?沒有…這是事實
侮辱,是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意思,
多半是指抽象的謾罵。
→抽象的謾罵,或許大家都會覺的很容易成立吧
其實法院非常的嚴謹的喔~~嚴謹到什麼程度呢?
來看看最有名的九把刀對邱毅的判決吧,103上易2358
已經判決確定(上訴駁回囉)的案件~
本院為貫徹憲法對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之意旨,對於刑
法第310 條解釋之適用,而嚴格認定誹謗罪之適用範圍外,
更審慎衡量本件個案中就有刑法第311 條阻卻違法事由,基
於權益衡平之前提下,確保言論自由之最大活動空間,認定
被告上開①、②文章中提及之「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
圾」、「垃圾言論」、「王八蛋」等,均係指被告於發表言
論下方分享之自訴人103年5月21日「談天論地話縱橫」文章
所為之「意見評論」,並非形容自訴人個人,或未為評論之
恣意辱罵,而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合;
復其評論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
評論,合乎善意合理評論原則,具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阻
卻違法事由,而自訴人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
確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
以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結論:所以大家別怕~法院保護言論自由的範圍是非~~~~常大的
收到他的警告信,無視就好,根本不痛不癢~他嚇唬你的
但是要告訴大家,在網路上不能有惡意攻擊的行為
(本事件推文都沒有,但對其他事情的發言還是要小心喔)
畢竟上法院要花時間,不是每個人都像我這麼閒可以陪某人玩
還要人家公開道歉?別得了便宜還賣乖喔,你騙人家個資還沒和你算
小心夜路走多遇見鬼。
補充一下:
panda1213一直強調他沒有詐欺、沒有強迫,都是版友自願給個資的,所以不構成
詐欺。
如果法律這麼容易學的話,還要律師幹麻?
版友是回信到版上發文的「開團的主購」,你利用該信回覆/類似相同的標題給版友
因為你知道,版友會誤會你是主購,所以利用這個弱點引誘版友將個資給你,
人家問你已填過g單為何還要給白單,被還會講說「只是要double check」
你這個叫不正方法、詐術。
雖然詐欺罪和準詐欺罪不一定成立,但是還是要提醒你,還有一種法律叫做
「個人資訊保護法」~還是可以罰你的。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你有開團嗎?你的蒐集已逾越他們給你個資之必要範圍,而且你的蒐集
並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交朋友不是正當理由!以後可以合購也不是正當理由)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你的特定目的完全不符合合法蒐集或處理的條件
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指第28條
第28條
ii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這就是大家如果要告你,你之後會被處罰的下場
大家若覺的此人不能辜息~
我們也可以來個集體訴訟,只要簽代理書就可以由1個人和他打官司即可
一點都不麻煩喔~
請你(panda1213)把大家的個資都刪掉,以免訟累
--
那個在下才剛PO自介後,這位仁兄就來私信要求交換Line,
不過我有拜google大神的習慣,
所以請各位小心戒備,
感謝各位
※ [本文轉錄自 Chat82gether 看板 #1MSwmm7G ]
作者: drawingyou (永恆瞬間) 看板: Chat82gether
標題: Re: [閒聊] 關於panda1213私信要求個資事件
時間: Fri Dec 18 14:48:13 2015
喔喔喔,還好我有搜尋的習慣,
這個人又來了,
藉故跟你說,你已經回覆到版上……
然後下一封跟你要line,方便一起團購、交朋友……
請最近的版友回覆的時候小心一點!
---------以下是,超有用的舊文複習---------
※ 引述《cmoeoo ()》之銘言:
我怕有些人沒跟上,所以我把源由PO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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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購版常常有人誤回到版上,panda1213就利用這個機會寫信給版友
若是文章還沒刪就「回信」要求白單或Line
若是文章刪掉了,就會寫個類似的標題「寫信」給版友,要求白單或Line
沒有馬上查覺的版友,就把自己的個人資料和line給對方了
有馬上查覺的版友,詢問panda1213的意圖,他回覆類似為了以後的合購、想交朋友
之類的字句
無論是哪一種,panda1213都沒有在合購版上開團
他一直收集版友的個資,用途不明
而且可以合理懷疑他都有保留著,因為他會連名帶姓的去寫信給版友,要求刪文並道歉
否則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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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講結論:不用理他,他嚇唬你的,連警察要受理都不可能。
有人來信問我說
這個人私信要求他刪掉推文,否則要告公然侮辱或毀謗?大家有沒有收到呢?
大家來學一下法律好了~民眾版的,不會講很難。
誹謗,是「誣指」對方做出「足以毀損名譽」的事情,內容是「具體」的事件。
→請問大家有沒有誣指?沒有…這是事實
侮辱,是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意思,
多半是指抽象的謾罵。
→抽象的謾罵,或許大家都會覺的很容易成立吧
其實法院非常的嚴謹的喔~~嚴謹到什麼程度呢?
來看看最有名的九把刀對邱毅的判決吧,103上易2358
已經判決確定(上訴駁回囉)的案件~
本院為貫徹憲法對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之意旨,對於刑
法第310 條解釋之適用,而嚴格認定誹謗罪之適用範圍外,
更審慎衡量本件個案中就有刑法第311 條阻卻違法事由,基
於權益衡平之前提下,確保言論自由之最大活動空間,認定
被告上開①、②文章中提及之「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
圾」、「垃圾言論」、「王八蛋」等,均係指被告於發表言
論下方分享之自訴人103年5月21日「談天論地話縱橫」文章
所為之「意見評論」,並非形容自訴人個人,或未為評論之
恣意辱罵,而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合;
復其評論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
評論,合乎善意合理評論原則,具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阻
卻違法事由,而自訴人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
確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
以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結論:所以大家別怕~法院保護言論自由的範圍是非~~~~常大的
收到他的警告信,無視就好,根本不痛不癢~他嚇唬你的
但是要告訴大家,在網路上不能有惡意攻擊的行為
(本事件推文都沒有,但對其他事情的發言還是要小心喔)
畢竟上法院要花時間,不是每個人都像我這麼閒可以陪某人玩
還要人家公開道歉?別得了便宜還賣乖喔,你騙人家個資還沒和你算
小心夜路走多遇見鬼。
補充一下:
panda1213一直強調他沒有詐欺、沒有強迫,都是版友自願給個資的,所以不構成
詐欺。
如果法律這麼容易學的話,還要律師幹麻?
版友是回信到版上發文的「開團的主購」,你利用該信回覆/類似相同的標題給版友
因為你知道,版友會誤會你是主購,所以利用這個弱點引誘版友將個資給你,
人家問你已填過g單為何還要給白單,被還會講說「只是要double check」
你這個叫不正方法、詐術。
雖然詐欺罪和準詐欺罪不一定成立,但是還是要提醒你,還有一種法律叫做
「個人資訊保護法」~還是可以罰你的。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你有開團嗎?你的蒐集已逾越他們給你個資之必要範圍,而且你的蒐集
並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交朋友不是正當理由!以後可以合購也不是正當理由)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你的特定目的完全不符合合法蒐集或處理的條件
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指第28條
第28條
ii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這就是大家如果要告你,你之後會被處罰的下場
大家若覺的此人不能辜息~
我們也可以來個集體訴訟,只要簽代理書就可以由1個人和他打官司即可
一點都不麻煩喔~
請你(panda1213)把大家的個資都刪掉,以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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