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金"! - 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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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scorpio (夜空的精靈)》之銘言:
: ◎訂金是有要買的行為所付的金額。
: ◎消費者在訂約前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即要求先付訂金,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返
: 還原狀退回已付訂金,以存證信函告知解除買賣。(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品狀況
前省略
: 品狀況者不宜),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
: 付的定金。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
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請問百分之十是依據法條還是慣例呢 因為翻民法沒看到此項說明
謝謝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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