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珊瑚礁要被預拌了 - 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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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zieru (=w=)》之銘言:

http://0rz.tw/F5T8k http://lanyu.taitung.gov.tw/newsinside.php?no=322

上面是原視的報導,及蘭嶼鄉公所為了興建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提出的聲明原文

報導及聲明中均強調這是臨時性工程(為了規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報導內說明係依據『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來興建

除了法令位階與是否有更適用的法條,可能需要熟悉法律的版友來幫忙研究外,

這邊直接看法條內文第一、第二點 ( http://0rz.tw/NfQrR

第一點:說明辦理母法(政府採購法),訂定目的(本要點應屬工程會對工程主辦機關)

第二點:除公共工程性質特殊;或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
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者外。
不得允許廠商於公共工程工地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再回頭看一下鄉公所的聲明,這次為了興建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是要進行下列工程

1、蘭嶼鄉通勤兼觀光自行車道改善計畫
2、環島景觀廊道改善計畫以及蘭嶼鄉東80線雙獅岩前路面改善工程。

再對照上面的管理要點第二點,如果真的適用該項規定的話

那是因為性質特殊?還是因為設置預拌混凝土廠的土地也是屬於上面講的公共工程工地?

這邊因為沒看過那些工程計畫內容(一定會有施工範圍、計畫範圍),不知道是否在

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拆除後,是否還會作公共工程(如果還有豈不就是土地開發?)

所以還是看蘭嶼鄉公所或臺東縣政府裡面有誰願意出來說明解惑了。

(不過這邊又跟原視報導的第二點有點出入,因為須於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後才會拆除
除非那公共工程不用預拌混凝土,不然政府豈不又再找新地來重複這次事件?

A工地設預拌混凝土場提供B、C工地用->B、C完工後拆除預拌混凝土場
D工地設預拌混凝土場提供A工地用;...輪迴)

再回頭來看報導所提鄉公所聲明無須蘭嶼鄉的土地審查委員會的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http://0rz.tw/4UyE8

這作業須知的母法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http://0rz.tw/vxMv7

不過翻了一下,還是看不太出來有比管理辦法第23條、作業須知第6條更合適的法條?

或許這些工程不是屬於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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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的法令與內文大概如上,不過該注意的是蘭嶼屬於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

東清段7號是屬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http://0rz.tw/Lv2Z6

的哪種土地編定尚待查詢,畢竟不是每種編定都能允許設置預拌混凝土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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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6-25
推很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