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經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也有申請津貼 跟丈夫再同一家公司都滿1年
6個月後不想復職 想自己做點想小生意 例如賣滷味 鹹酥雞等傳統小吃
這樣本人就無勞保也無法提供在職證明~
這樣先生能接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向勞保局申請津貼嗎?
11/16開始留停 那第一個月津貼要多久才能領到?
Update:
不好意思 可是我有打去台北勞保總局 問說一方申請育嬰津貼另一方是否應在職?
回答我的答案是"要" 所謂的"在職" 難道是指申請人的配偶都一定得在公司行號上班參加就業保險 並加入勞保 申請人才得以申請育嬰津貼?
如果申請人的配偶從事小本生意 並無營利登記也非公司行號 那不就無法申請?
(例如 申請人配偶從事 臨時工 兼職 資源回收 市場賣菜 夜市擺攤等工作)
那如果是未婚生子 或者是配偶早就分居或離異不知去向 也無從連絡 那怎辦?
對不起 問題有點多請包涵!
6個月後不想復職 想自己做點想小生意 例如賣滷味 鹹酥雞等傳統小吃
這樣本人就無勞保也無法提供在職證明~
這樣先生能接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向勞保局申請津貼嗎?
11/16開始留停 那第一個月津貼要多久才能領到?
Update:
不好意思 可是我有打去台北勞保總局 問說一方申請育嬰津貼另一方是否應在職?
回答我的答案是"要" 所謂的"在職" 難道是指申請人的配偶都一定得在公司行號上班參加就業保險 並加入勞保 申請人才得以申請育嬰津貼?
如果申請人的配偶從事小本生意 並無營利登記也非公司行號 那不就無法申請?
(例如 申請人配偶從事 臨時工 兼職 資源回收 市場賣菜 夜市擺攤等工作)
那如果是未婚生子 或者是配偶早就分居或離異不知去向 也無從連絡 那怎辦?
對不起 問題有點多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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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你已請領完6個月之育嬰津貼,則你先生可以接著申請。
只要先生有符合申請資格即可。
二。申請育嬰津貼時,並没有規定一定要檢附配偶的在職證明。
雖然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上有規定,但那是參考用的。
因為只要在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上蓋妥
公司大小章,就可以不必檢附你與先生之在職證明。
三。若你先生是在11/16辦理公司之留職停薪,並向勞保局
申請育嬰津貼,則第一期11/16~12/15的津貼,
會在12/25左右匯入你先生的帳號內。
2009-11-20 14:14:09 補充:
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中,的確有列示到,要檢附配偶的就業證明文件,
但那只是針對受僱者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使用的書面記載項目,
而勞保局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並没有要列示配偶的在職記錄文件。
所以,你可以不必擔心。
我想,你問到的勞保局人員,應該没有跟你解釋清楚。
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二、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三、請領手續: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
(一)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印章)。
(二)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前頁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三)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請領期限:
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附註:
(一)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父或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二) 申請人通訊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育嬰留職停薪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或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期末發給,末月未滿30日者按比例計算。
例如:黃女士於98年6月5日開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至同年11月30日,並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第1期之津貼(98年6月5日計至7月4日)會於98年7月4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又黃女士第6期之津貼為98年11月5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當期津貼則按比例計算(即為26/30)
http://www.bli.gov.tw/sub.aspx?a=spw22CtQioc%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