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游泳會館......不知道哪一間?
http://news.cts.com.tw/cna/society/201203/201203020948510.html
一名陳姓男子在水療池做SPA時,因急性心肌梗塞溺死,男子的子女因而向水療池所屬的
游泳會館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游泳會館賠償殯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22萬餘元。
陳姓男子於民國92年間成為桃園縣中壢市某游泳會館的會員,並於每週晨泳3至5次;陳男
於98年6月8日游泳完後,至旁邊的水療池做SPA,隨後失去意識倒入水中,送醫前窒息
死亡。
陳男子女認為游泳會館未設置足額且合格的救生員,又在陳男溺水時未即時將他拉出,
未盡注意義務,因此向游泳會館及救生員提告求償。
游泳會館主張,案發當天,現場有足額的合格救生員,且陳男溺水時,無任何掙扎或異狀
,依經驗法則,會認為陳男是在水中憋氣或撿拾物品,因此無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此外,陳男平日疏於健康檢查,不知道自己有心臟血管阻塞現象,導致悲劇發生。
法院審理認為,案發當時段應需3名救生員,但執行業務的卻僅2名,游泳會館確實違反
游泳池管理規範;此外,陳男溺水時無掙扎、異狀,連鄰近泳客都未即時發現,救生員
雖於其他泳客呼救才將陳男拉出,但無法認定救生員未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陳男溺死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且陳男心臟血管阻塞程度已達90%,卻疏於注意
身體狀況而使用水療池;審酌兩造過失情節,認為陳男對損害發生應負90%的過失比率,
因此判游泳會館賠償陳男子女殯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2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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