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概念問題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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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概念問題:一、對於契約行為,1.民88、92因錯誤或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將會造成?(1)契約不成立(2)契約無效=>民114:撤銷視為自始無效2.那麼,「撤銷意思表示」、「解除/終止契約」的區別?二、歌手A搭B計程車趕通告,途中C因闖紅燈撞上出車禍,問除人身損賠外,A得否向C請求「未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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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Ethan2012-03-28
我民法不太行,你別太信我的意見:一、1.(1)2.契約經撤銷後,除別有但書外,效力回到契約訂定之前;契約經解除,自解除時起生效。兩者的法律效果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看怎麼運用。至於發生的原因,撤銷,必須是「原因」自訂約「當時」就存在,所以用回溯的方式,讓它自始無效;解除,
Ethan avatarEthan2012-03-30
"執法悍將"大大,關於無權代理我懂了,損害賠償是以有損害為前提,銀行只是一契約付款,沒有損害,自然沒有向盜領的會計求償!求償關係只是那間公司與會計的事2012-04-0706:37:03補充:真的非常謝謝"小子:法律好難囧rz"大大關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與「所失利益」"精闢的解說!區分的好清�
Puput avatarPuput2012-03-30
「純粹經濟上損失」在討論的是「侵害客體」的問題,「所失利益」則是侵害客體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範圍」。歌手A與C出車禍因而受傷,則歌手A被侵害的客體為身體權,歌手A即得請求§216規定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通告費應屬所失利益)。會討論到純粹經濟上損失,應該是歌手所屬的唱�
Andy avatarAndy2012-03-31
拙見:撤銷、解除與終止三者差異細微,但可自「其對象之差異」來思考。撤銷者,針對「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倘若在契約之中,因前面之狀況而撤銷締約意思表示,則契約不成立,。解除,「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與前者差異在於,兩者皆有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