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很多吸毒犯? - 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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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aquas (工程師)》之銘言:
: ※ 引述《cheertolife (emilyy)》之銘言:
: 被林國春抓進警局的那個人不是毒蟲
: 只是一個普通的年輕人
: 他在走路時只因對林國春選舉造勢的行為不滿而比出中指
: 就被林國春抓進警局,要告他公然侮辱
: 而林國春又為什麼可以這樣只因不滿就隨意的把別人抓起來?
: 請林國春出來說明清楚
: 否則這種行為真的跟戒嚴時期的警察國家沒什麼兩樣

剛剛我了解了一下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不因告訴乃論與否而有差別。
#1C8ceP8G (LAW) [ptt.cc] Re: [討論] 告訴乃論的現行犯

即使該年輕人現行係告訴乃論之罪,
林國春是被害人,如有告訴之意,自得徑行逮捕該年輕人。

結論:林國春所為合法。(歎氣+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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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在這裡 http://nopow.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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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1-16
我們平常人遇到有人對自己比中指可能就算了,活該
Isla avatarIsla2016-01-21
但問題你你的是刑法耶...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01-25
公然侮辱不是刑法難道是民法嗎?@@
Lucy avatarLucy2016-01-27
二樓....
Gary avatarGary2016-02-01
刑法第309條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2-03
二樓XDD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02-05
雖然他在選舉,但就必須忍受人家對他豎中指嗎?人還是要理
性點,做出自己的選擇就好,別做這種事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2-10
如法律版文章所示,公然侮辱是很輕的罪,如果林國春逮捕的
手段過於激烈,年輕人仍可反過來告訴傷害或強制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2-14
如果不能特定就是在比他 他就沒資格動手。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2-18
一切還是要看當場情狀啦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2-22
但是原文是寫"從其中一台競選車下來抓人",現在是隨便誰都
能把人帶去警局?
Zanna avatarZanna2016-02-26
我也很存疑......
Carol avatarCarol2016-02-27
好可怕..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03-01
現行犯是人人得逮捕的。所以有人主張妨礙名譽應從刑法刪除
Kelly avatarKelly2016-03-01
比中指違法, 那可以比大拇指往下嗎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3-06
理性點好,沒事比人家中指活該爾以
Oscar avatarOscar2016-03-08
雖然我也不喜歡他@@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3-13
事實釐清才能判斷是否活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