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板之板友abc55322之猥褻水桶案
原文:
→ abc55322 :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11/12 10:05
判決:違反 1-8 規定 處 水桶 1 年。
1-8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借用 猥褻之影像、圖畫、聲音等
或發表猥褻之文字、連結、推文圖案等,違者退文併水桶一年。
乍看之下似乎有理
然則散播猥褻資訊的定義:
大法官 釋字第 617 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略)
也就是說 該板友要達成散播猥褻資訊的要件
需要以下兩者同時成立:
1: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以上這段推文引起板友的性慾,或滿足其性慾
2: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以上這段推文引起普通一般人(與性相關的)羞恥的感情
>>1與2.需要兩點同時成立<<
同時,客觀上來講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並無描述錯誤
我想大部分的台人都會同意
使用萊劑之豬肉製品一般來說會比"懶叫"美味
以上 盼各界明察 洗刷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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