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 - 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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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去逛了夜市
結果在某個鞋攤準備付錢結帳的時候(我掏出一千元給老闆找零)
在地上看到了另一張一千元
剛好被老闆的助手看到

然後錢就被助手拿走了

她和老闆一搭一唱的
首先是問老闆是不是有掏錢然後錢掉了
到這裡我就大概知道他們想把錢A下來(笑)

不過錢掉的位置是在客人才會站的地方(老闆都站在裡面,而錢掉在外面)
我想應該是先前買鞋子的客人掉的


後來助手就告訴我說錢給她,也許等一下掉錢的客人回來找
然後我就把錢給她了

其實我覺得我真的是做錯了一件事
應該跟小姐說請她和我一起去辦公室請管理員廣播的...
但我竟然就這樣把別人掉的錢讓他拿走
我知道掉錢的人要回去找的機會蠻小的

只是我把這種不義之財占為己有的機會讓給了別人
罪惡感比拿了客人遺失錢的商家好像較少

不過還是很愧對那個一千元的主人就是了

各位板友你們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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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ke avatarJake2011-11-08
撿到東西千萬不要交給店家,直接交派出所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11-09
其實我有想過,但是又怕在場的其他客人認為我要A錢
Hazel avatarHazel2011-11-10
交派出所+1
Linda avatarLinda2011-11-11
兩難
Selena avatarSelena2011-11-12
所以把錢給店家真的不應該..唉
Doris avatarDoris2011-11-14
也不能怪店家把錢A走了,是我自己要交給她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11-15
別內疚了 拿去辦公室也會引來冒領的!就讓辛苦攤販賺吧
Cara avatarCara2011-11-16
噓樓上,不開發票的攤位賺的比想像中多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1-11-17
我現在連一塊錢都不敢檢
Bennie avatarBennie2011-11-18
況且這種遺失物本來就是應該送警察局
否則將觸犯侵佔罪,失主可報警轉檢察官偵辦
Kumar avatarKumar2011-11-20
是觸犯侵佔遺失物罪
Rachel avatarRachel2011-11-21
刑法第337條的規定,侵佔遺失物者,處伍佰元以下罰金。
侵佔1000元換來一條前科,值得嗎?
Harry avatarHarry2011-11-22
這時候應該要狂酸店家~~~讓他拿了也丟臉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11-23
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