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之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
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
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
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
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
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
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
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者。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以上為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供大家參考
資料來源: http://twur.cpami.gov.tw/news/content-news.aspx?NEWS=MT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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