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爸載我媽去買菜,車停在區公所前方,我爸沒下車。我媽買完菜要上車時看到一名男子
(約三十歲,戴墨鏡和手提電腦)用鑰匙在刮我爸的車,我媽上前質問為何刮車,此人就
把我媽推倒在旁邊樹叢,導致手割傷,他就要進電梯走掉,我媽攔住他,問他怎麼可以打
人,他就更用力把我媽推坐到地上,我媽就把手上的血抹在他身上想藉此認人,後我爸趕
來,他揍我爸一拳,我爸的眼鏡破碎且眼睛下方有傷口。
事後有去驗傷,兩人都有驗傷單,我媽椎骨骨折加上手割傷,我爸眼睛下方挫傷。也有
報警,警察出面調解,雙方約在警局,但此人說,是我爸的車擋路害他刮傷腳又跌倒,
摔到電腦,還說我媽有伸手拉他領帶,也有傷害他,不願賠錢。最後警察建議我爸媽去找
調節委員會。他說他當天要去辦殘障手冊(有精神疾病),警察還有說要告的話會很麻煩,
建議和解。我爸媽有調到區公所的監視錄影帶,有清楚錄下行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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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po在生活法律板的文章,大家要小心,因為公開板不能公布資料,
不然我實在想把他公布出來,真的很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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