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防止下一個林奕含
原新聞內其他的理由就不多討論了, 避免演變成通姦存廢的戰場.
但單就把林奕含事件拿來當成犯除通姦罪的理由,
大概就像是拿江國慶案說因為無法避免冤死,所以要廢死一樣.
個人覺得是因噎廢食.
法律本來就有其極限,確實可能會有怕性侵不成立反被告通姦的事件
或是冤死刑犯的事情發生.
但那不代表我們不需要這些法律, 而是要思考如果善用或是將相關法令立得更好.
順帶一提,如果真的是強姦卻還用通姦來恐嚇對方,
真應該再加重個好幾倍來懲罰, 推這個應該會立即得到多數人的掌聲.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