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板板規說明: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質疑一]
請問板主,以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並沒有說明必需完整指出店家名稱或地點
或是看得出來必需是哪一條路或哪一條橋下!
我想寫三民區的通訊行不行嗎? 有人想問再私信不行嗎?
也就是說,只要說的是事實請受公評,皆無罪。
好啦,就算有罪好了,板主你也是推給板友啦,那是在[公告]禁止什麼?
====================================================================
[質疑二]
2-0.3 高雄板板規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實施
板規的制定以維護看板秩序,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為最高宗旨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請問板主,你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還是保護店家?
=====================================================================
[質疑三]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跟大法官解釋都給予人民最大最大的言論自由。
為何板主要限制?
你的理由是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能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嗎?
請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
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
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編輯]
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度在《釋字第364號解釋》中提及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
民主憲政之基礎。...」
1996年《釋字第414號解釋》:「...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
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
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003年《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
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
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
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2006年《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
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
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
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
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
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2007年《釋字第62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
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此項解釋使包括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及人民團體組
織與活動(結社組黨等)主張分裂國土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
2009年《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2010年《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
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
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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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官 相 護 範 本===================
文章代碼(AID): #1HQP8uTH (Kaohsiung) [ptt.cc] Re: [板務] 檢舉區釋疑
板主:navicrops 回答
板主處分另名板主 於板規沒有依據 於程序上也會造成若將來兩個板主鬧不合
先發制人 先處分者先贏的謬誤 他板有他板的考量和做法
高雄板現況 板主不會處分另名板主 需要者請自行向更高層檢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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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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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主,以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並沒有說明必需完整指出店家名稱或地點
或是看得出來必需是哪一條路或哪一條橋下!
我想寫三民區的通訊行不行嗎? 有人想問再私信不行嗎?
也就是說,只要說的是事實請受公評,皆無罪。
好啦,就算有罪好了,板主你也是推給板友啦,那是在[公告]禁止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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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高雄板板規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實施
板規的制定以維護看板秩序,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為最高宗旨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請問板主,你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還是保護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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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三]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跟大法官解釋都給予人民最大最大的言論自由。
為何板主要限制?
你的理由是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能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嗎?
請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
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
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編輯]
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度在《釋字第364號解釋》中提及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
民主憲政之基礎。...」
1996年《釋字第414號解釋》:「...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
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
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003年《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
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
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
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2006年《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
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
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
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
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
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2007年《釋字第62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
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此項解釋使包括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及人民團體組
織與活動(結社組黨等)主張分裂國土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
2009年《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2010年《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
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
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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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QP8uTH (Kaohsiung) [ptt.cc] Re: [板務] 檢舉區釋疑
板主:navicrops 回答
板主處分另名板主 於板規沒有依據 於程序上也會造成若將來兩個板主鬧不合
先發制人 先處分者先贏的謬誤 他板有他板的考量和做法
高雄板現況 板主不會處分另名板主 需要者請自行向更高層檢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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