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業績獎金不發該如何處理?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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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07-07-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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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任職的公司,已於今年3月8號離職,但公司有尚未發放給我的獎金還未發給我所以想請教您. 情況是這樣的:
小弟於去年底有一筆業績完成並也認列業績公司也收到應收的款項,但由於公司的業績獎金是以3大節日來發放,所以此筆業績獎金雖已認列但無法即時拿到業績獎金,須於今年的端午節也就這個月19號發放,但6月12號以前同事打給我說公司說這筆獎金不會發放給已經離職的員工,因為這獎金的名稱叫做在職獎金所以雖然業績已經認列公司也確定收到客戶全額的款項,但是因為我在發放獎金前就已離職,所以照公司的規定是不發放的.
今天下午我有打去問以前的單位主管,他給我的回覆是這是公司的規定,即便是業績已經認列公司也收到應收的款項,但是這獎金照公司規定已經離職的就不發放因為這筆獎新叫做"在職獎金".
想請問:
1.在職獎金這名稱合乎勞基法嗎?(或是說可以把業績獎金以"在職獎金"的名稱來替代然後以已經離職就無法發放嗎?)
2.以認列業績並且應收款項也確定收齊無任何欠款,公司可以用任何理由! 藉口不發放業績獎金嗎?
3.該如何追討這筆錢公司欠我的業績獎金呢?我該向何單位檢舉?我該舉證什麼憑證?我該如何向公司追討這筆欠款,該如何和他們說?我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告佌公司侵占呢?
已更新項目:
阿傑大大提供的以下條文應該泛績效獎金或是考績獎金以及年終獎金或是公司盈餘分紅吧!
作為業務人員的當然是以業績的獎金為主要收入吧!不然誰要當業務人員,如果業務人員的業績正常認列(公司此筆業績的該收或應收貨款供斯皆已收到),卻因為已經不在職而不發放那我想全國的業務員的勞資糾紛應該不斷吧! 我想如果如此我想誰還會想去做業務呀?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所指的是業績獎金不是年終分紅或是績效獎金或是公司盈餘唷,如果指的是這些那當然公司有權利發不發,因為考績差、公司年終沒有盈餘當然就沒有此獎金啦!可是業務從業人員的業績如果已經認列那不是可以算是勞務已經產生,那麼勞務所產生之報酬就不是以在職或不在職來作為發放的條件!希望此問題還望各位大大可以補充說明
,相信全國廣大的業務人員都會遇到此問題! 謝謝
3 個已更新項目:
很感謝阿杰和小胖大大的答覆!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7-07-05T15:59
勞基法中關於獎金之規定只有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只規定如果公司年終結算後有賺錢才需要發獎金,而且只針對全年工作都無過失的員工才需要給,至於該給多少,則沒有規定,全憑老板的裁量了。而且,如果提前離職,那也是領不到的。因為該規定是針對勞動契約存續時才有適用。
上述條文指的是不是年終獎金喔,而是指像績效獎金、員工分紅等等。除此之外,公司是可以用內部之規定來決定應如何發給獎金。
至於你的狀況,除非公司有明文規定或是你跟公司有簽定勞動契約,且契約中有明文規範縱使你離職仍要給你獎金,否則,公司是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發給你獎金的。
以下是勞委會的解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78) 台勞動二字第 0187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及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所衍生之勞資爭議,究屬權利事項爭議或調整事項爭議
全文內容:
一、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乙節,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獎金似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異於我國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 (稅前) 。」當無疑義。
二、至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所衍生之爭議究屬權利或調整事項爭議乙節,應就事實予以認定,即不論年終獎金之性質為紅利、我國民間習俗之年終獎金或屬事業單位內之績效獎金,如勞資雙方因年終獎金之發放額度發生爭議時 (非發與不發之問題) ,應就勞資雙方有無事先就發放額度予以約定而加以判斷,如勞資雙方有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則因此發生爭議時,系屬「權利事項」之爭議,依規定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其發放額度並將之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73.07.30)
2007-07-03 13:42:01 補充:
你說得沒錯,只是,如果真的進入勞資協商,仲裁委員會要求看幾樣資料,
1.勞動契約(或錄取通書):如果勞動契約中有規定發放方式,就需依勞動契約規定
2.公司規章:如果勞動契約中沒規定,就要看公司公布之公司規章有無規定,如果有,就要依公司規章
3.內部慣例:如果以上二項都沒有,也可以舉證公司內部慣例之做法,內部之慣例會形成對員工之信賴保護。
如果以上都沒有,還有一理由,就是將你的獎金解釋為工資而非獎金,也就是說你的薪資給付是分二部份來計算,一部份是固定薪一部份是變動薪,而變動薪之給付即是如同勞基法第2條關於工資定義之「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2007-07-03 13:43:14 補充:
受字數限制無法再回答,可用mail吧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7-07-05T06:04
沒錯,許多業務員都有遇到這樣的問題,在銀行業的情況特別多,銀行業的理財專員都是這樣,一但離職,未發的獎金就拿不到,一些公司的高級業務主管也都有這樣的問題,公司都是一旦離職就不發獎金,因為要綁住一些績效比較好的員工,讓他們因為捨不得拿不獎金而不敢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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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7-07-03T23:32
需仍在職才領的到這筆獎金..這個道理走到那都一樣的
每個離職員工都回來要領他認為該拿的獎金..假設你是老闆你會怎麼做嗎
且對於在職的員工公平嗎?
所以請領完獎金再離職
即然是獎金..是公司福利制度的一種..不算是侵佔喔..
如果你仍在職..公司也不見得一定要發放口頭告知的獎金..
因為是獎勵性質..鼓勵員工的..如果有狀況..不發放就沒有..
不是一定要發給員工的
所以你想開點..這筆錢是給仍在職的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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