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他國國民如何取得本國公民的資格 - 生活Edith · 2006-10-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如何取得公民或國民資格這類的條例內容請務必詳細一點唷!謝謝~~~生活All CommentsSandy2006-10-16法規名稱 : 國籍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規範內容)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一般歸化及其條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特殊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特殊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6 條 (特殊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7 條 (歸化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我國國籍法第1條到第7條規定的相當清楚,請自行參照Joe2006-10-19歸化!國籍法就有相關規定,看了就知道。Aaliyah2006-10-171.有親屬在台的話就用依親身分2.原先沒有在台親屬的話,就只能用結婚來造成上面1.的關係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8...http://www.sealawyer.idv.tw/以上是在google找到的律師網站,也可以跟他問詳細點,抱歉無法幫上太多忙...Related Posts台東有哪些景點好玩的啊急!!過期限之遺產之分配比不均是否能追回?請問”118氣密窗+5mm光強化玻璃”?我失戀了....什麼時候才能好><?請問處女座的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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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規範內容)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6 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7 條 (歸化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我國國籍法第1條到第7條規定的相當清楚,請自行參照
2.原先沒有在台親屬的話,就只能用結婚來造成上面1.的關係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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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google找到的律師網站,也可以跟他問詳細點,抱歉無法幫上太多忙...